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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5-00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5〕45号 公开日期: 2015-10-08
发布单位: 衢江区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HQJD00-2015-0002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5-0019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5〕45号

  • 公开日期:

    2015-10-08

  • 发布单位:

    衢江区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HQJD00-2015-0002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08 00:00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搬迁改造(以下称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实现城区改造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规定,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州市衢江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在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茶埠村、樟树潭村、沈家村(以下简称“城中村”)范围内,因实施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制定改造实施办法。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城改办”)及相关工作组,负责政策制订与宣传、事项审批与审核、监督检查与考核及相关各项工作保障。

第四条 区城改办、住建、国土、规划、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人口计生、环保、监察、樟潭街道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申请。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向樟潭街道办事处提出改造申请,经樟潭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核。

  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区公安局樟潭派出所或樟潭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2.行政村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3.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

  (二)编制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根据各城中村的申请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控制规模。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各城中村申请资料,樟潭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书;

  2.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3.城中村改造其他有关要求。

  (四)审查批准。区政府将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城改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由区政府发布《城中村改造告知书》。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告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改造结束: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工商)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告知书》发布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户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告知书》发布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的(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的。

  第十一条 征收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两证不全或无证的,以住建或规划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房批准文件;

(三)改、扩、新建的批准文件;

(四)樟潭街道办事处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

  (五)区城改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核定。按被征收户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3.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人员;

5.因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而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父母,且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的;

  6.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7.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被征收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4.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五)符合分户条件且办理分户的被征收户,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区城改办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区城改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改办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住宅和市场上的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地点。衢江区阳光新屋里小区和龙潭嘉苑小区,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二)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只有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5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户计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城中村改造前,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内已有其他房屋被征收的,已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与现有房屋征收安置面积合并计算,户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

(三)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以下称重置价格)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价格阳光新屋里小区按800元/㎡、龙潭嘉苑小区按1080元/㎡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2.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价格,按征收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阳光新屋里小区按4511元/㎡、龙潭嘉苑小区按4991元/㎡的市场价格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最高建筑面积:按小户(3人以下)不高于270平方米、中户(4-5人)不高于31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375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计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只有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5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户计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城中村改造前,被征收人在改造范围内已有其他房屋被征收的,已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与现有房屋征收安置面积合并计算,户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

(二)结算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以下称重置价格)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房票价格按3711元/㎡结算。

2.选择“房票”安置的最高建筑面积:按小户(3人以下)不高于270平方米、中户(4-5人)不高于31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375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计算。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结算;

(三)必须提供有另处住宅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架空层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区城改办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附属仓库、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区城改办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安置,被征收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区城改办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周转及搬迁费用。

  (一)临时周转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不高于6元/月?平方米的临时周转费,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临时周转费自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4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周转费;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周转费按24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周转费按12个月支付。

  (二)住宅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前签约的再增加40元/㎡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奖励;如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2倍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周转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区城改办统一拆除。

  第三十条 产权调换安置选房方式。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和搬迁腾退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房屋被征收后2年内购买衢州市区住宅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一次免交相当于补偿总额价款的房地产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对产权调换安置部分面积或“房票”价值金额,享受一次性免交房地产契税。今后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第五章 改造资金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滚动开发,自求平衡。

  第三十四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专户。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等收益在扣除上缴的税费后,一并纳入专户,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之间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除上缴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免。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供气等经营性项目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安置资金,并由区城改办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城改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建、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利用、征收安置、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区政府原制订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衢州市衢江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表(见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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