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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5-3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4〕116号 公开日期: 2015-02-28
发布单位: 衢江区区府办(法制办、外事办)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14-0007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5-304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4〕116号

  • 公开日期:

    2015-02-28

  • 发布单位:

    衢江区区府办(法制办、外事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14-0007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28 00:00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1

 

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供水,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消火栓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乡镇(办事处)、村庄配建的室外地上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室外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它场所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报消防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九条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区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设计和建设市政消火栓工程;

供水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修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做好市政消火栓日常检查工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有违规使用消火栓行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  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和相应行政处罚工作,并对以消防站为中心,辖区面积15平方公里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检查和测试,发现消火栓有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将信息报送区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衢江区自来水厂负责浙赣铁路以南区域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市水业集团供水营业分公司衢江所负责浙赣铁路以北衢江以南(樟谭街道区域)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其他乡镇(办事处)市政消火栓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社会公众反映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各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二)每季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完整、油漆光亮、无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进行反馈。

(五)供水管线大范围停水、低压供水时,供水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区消防大队。

第十三条  区消防部门在日常灭火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消火栓,应及时告知该区域负责的供水部门;每季结合定期巡检工作,将辖区内所有问题消火栓进行汇总,函告供水部门,要求供水部门在指定日期内完成消火栓的修复工作,并及时将维修情况,函复给区消防大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区消防部门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火栓及其配套阀井、停用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反第六、七、八条,偷用市政消火栓水的行为,应当向供水部门进行损失补偿,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量。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列支,由区住建部门负责。单位内部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自行承担。居民住宅小区和其它场所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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