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3-003/2025-45126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2-17 00:00 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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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改革、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有效联动,提升服务为原则,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责任落实,全力推动我区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推进“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改革,落实 “先照后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文件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称《目录》)动态管理,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提醒、提示的便民服务,履行“双告知”职责,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及时限要求,及时高效核发相关许可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相应经营项目或注销登记。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提醒、提示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许可。

(二)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的审批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目录》内前置审批事项除外),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商事登记程序登记。全面放开《目录》内规定前置审批事项的筹建登记,允许所有类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筹建登记,以方便商事主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筹备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原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和申报的材料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得以取得商事登记为由对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主体资格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分离,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事项由新设立的商事主体负责建设和办理。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贯彻落实《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工商登记不作为房产性质和规划用途改变的依据。允许“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衢江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一照多址”。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一时无法提供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允许由房产管理部门、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市场主办者等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对产权证明无法分割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由产权人出具实际使用分割情况说明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允许部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贸易类(无仓储)、电子商务(无仓储)、物流(无仓储)、中介、咨询服务类等对住所条件要求不高的行业,允许其使用符合条件的非封闭小区、乡镇、农村的居民住宅作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扎实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优化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管理系统,推广名称在线查询办理,公开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让创业人员自行查询、网上申报,进一步提高冠名的灵活度和核准速度,对冠“衢州”市名、“浙江”省名实现网上流转报批;推动优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加快实现由企业自主选择名称、自主决定经营事项的改革目标;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推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衢江实际,积极助推电子商务、来料加工、民宿等行业的注册登记便利化。

积极助推电子商务发展。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名称登记。允许使用“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电子商务秘书”等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放宽经营范围,依法灵活核定其经营范围;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可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通过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扶持和规范来料加工业发展。大力扶持(特别是农村地区)来料加工业(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除外)的规范发展,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来料加工业的发展,对在生产过程中环境影响较小的行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在取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严格控制和规范衢江区主城区范围的来料加工业。同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建立通报和协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已核准的加工业市场主体以电子稿通报给环保、经信、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以及所在乡镇,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应依据职能强化后续监管。

大力助推乡村旅游和民宿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衢江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积极打造“远可望、近可游、居可养”的衢江乡村休闲旅游“升级版”,吸引外来客户到库区、山区休闲旅游度假,促进当地民宿经济发展,进一步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允许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住宅作为农家乐(民宿)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严格控制和规范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餐饮项目,凭环保审批意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中,整合优化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统计、社保等部门的证照审批流程,向商事主体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证、社会保险证的全部功能和法律效力,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六)明晰各自职责,规范监督管理。明确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部门承担监管执法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和落实相关责任,依法履职,依规管理。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全面掌握并执行本部门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厘清监管职责,各涉及“前置改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监管执法部门,要主动介入,决不可因“前置改后置”而弱化监管,要建立健全许可及监管体系机制,切实做好本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无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上级部门支持和财政保障情况下,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研发部门间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企业登记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许可信息实时互通,方便各行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实施有效监管。要协同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联络机制,明确各单位联络员,确保有关信息交换顺畅。

(七)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处罚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许可信息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许可信息等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完善信用约束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区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国土、公安、金融等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信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牵涉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质监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粮食局、区旅游局、区公安局、区金融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衢州市衢江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依法监管。要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正确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市场主体之间因工商登记引发争议发生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问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的监督。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监察,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极监管、推诿执法及其他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支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7日起施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