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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6-007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6〕65号 公开日期: 2016-08-02
发布单位: 衢江区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16-0006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6-0076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6〕65号

  • 公开日期:

    2016-08-02

  • 发布单位:

    衢江区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16-0006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02 00:00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众,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区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多渠道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暂行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安置。

(二)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确定,但不得低于城乡低保全额保障标准。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明确。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鼓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专项资金,加大儿童大病救助力度。基本形成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孤儿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独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儿童延伸。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落实教育优惠政策。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段学校接受教育的,享受低保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贫困大学新生助学工程,对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给予助学补助。积极组织动员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结对助学活动。

(五)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各乡镇(办事处)、村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城镇散居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相关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所需保障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专项工作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发改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卫计、人力社保、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夯实基层基础。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要与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要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状况督导员。要将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实施对孤儿和困境儿童数量的精确统计和实时更新,并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儿童康复特教服务等信息。要定期对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普查,及时建立档案,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为其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如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安置。要以优待孤儿为原则,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孤儿保障不低于原有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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