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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8-148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74号 公开日期: 2018-12-12
发布单位: 衢江区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0-2018-0009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8-1487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74号

  • 公开日期:

    2018-12-12

  • 发布单位:

    衢江区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0-2018-0009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12 08:51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8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改革方向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我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2.准确把握工作的基本思路。发展民办教育要勇于首创和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 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突出重点,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4.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5.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各办学主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以自主选择登记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业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由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6.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或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结合我区教育发展规划和现代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优质高端学校。

7.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高端品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8.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区政府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区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区财政根据在校生人数,在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民办教育补助,标准为每学年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00元。

9.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教育。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对新建符合教育规划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政府性资金投入,不含土地出让金,不含可移动的教学、生活设备,下同)以上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和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按照实际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次性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改扩建工程和添置50万元以上的单项不可移动大型设备的,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名人来衢江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10.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按时价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11.落实收费自主权。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区发改(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统一核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区发改(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类学校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12.实施税费优惠。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13.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14.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民办学校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报区教育部门审批后,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15.突出办学特色。民办高中段学校新获评省二级、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获评省标准化学校、省现代化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新上省等级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6.推进质量提升。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教育质量奖。

17.推动信息化建设。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一次性投资200万以上用于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

18.推动课题研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课题研究和教学研究,对学校课题研究、教研成果进行奖励,经区教育部门复核认定,对国家级获奖的教科类(教研类)成果奖励5万元,省级获奖的教科类(教研类)成果奖励2万元。

四、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1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师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退休待遇。

20.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学校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21.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新办的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教育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可按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定编标准的50%核定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编制报备员额的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在招考录用、职称评审、养老保险等按同类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适时停止或召回公派教师。

22.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工作,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人员流动。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经区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力适应等原则,经区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23.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24.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参加职务评审的优惠政策,逐年提高民办学校专任教师职称比例,同时将专任教师职称比例作为民办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区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25.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我区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民办学校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

26.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8.健全出资人奖励激励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出资人奖励政策,对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社会认同度高的民办学校,政府可以给予出资人一定的奖励。

2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六、完善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30.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 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31.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区教育部门牵头,发改(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国土、住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鼓励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32.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对检查和督导不能通过的,要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了或多次检查和督导都通不过的,可终止办学。

33.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区政府应明确民办教育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其他

34.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教育部门检查。

35.加强政策落实。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衢江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民办学校进行验审。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意见。

36.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和上级已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今后上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7.本政策意见自2018913日起施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881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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