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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7-33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7〕112号 公开日期: 2017-12-28
发布单位: 衢江区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HQJD01-2017-0005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7-337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7〕112号

  • 公开日期:

    2017-12-28

  • 发布单位:

    衢江区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HQJD01-2017-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8 08:42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畅通,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标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国家标准》(GB14887-2011)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包括衢江区范围内道路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等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区交通信号灯的管理部门。区交警大队负责交通信号灯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开发区、电力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按照本暂行办法做好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按照“新建、改建道路信号灯业主负责建设、现有道路新增信号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移交后交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

    第五条 相关部门开展城乡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以及道路建设论证工作时,须通知交通、交警、路政、住建部门派员参与论证,听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交警部门征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交警路政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出具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附交警、路政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设计审批时,应综合审查或听取交警、路政部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衢江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三年规划》,区交警、规划、住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配合。


三、建设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道路时,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由道路建设业主单位负责。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应将道路交通信号灯与主体工程同时立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标、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认为现有道路需新增信号灯的,经区交警大队召集相关部门联合论证后,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第十条 安装、更新、修复道路交通信号灯施工前,需经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技术标准、设置方式、排列顺序、安装位置等方面审查,出具安装要求书面核定意见,确保统一规范。


四、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建成后,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交警、路政和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要与交警部门办理移交确认手续,竣工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单位须落实整改后再次验收并完成移交。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并开通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信号灯技术规范及要求由原产权单位进行修复与改造,经验收后,一次性移交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办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修复与维护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达到技术规范后移交给交警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现有道路下一年度交通信号灯增设及维护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对经验收设备运行正常、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区交警部门要办理交接及设备登记、维护管理等手续,并负责后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尚未移交或建设项目责任期内的交通信号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单位维护。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信号灯基础台账。在每组道路交通信号灯处设置明显编号标志,以便公众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并公开报修电话。

第十六条 交警部门应制订道路交通信号灯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发现信号灯损坏并及时修复。     

道路交通信号灯维护专业公司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信号及时维护工作,确保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小时之内安排人员到场进行修复。维护单位应定期对道路交通信号进行清洁,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正常使用,并定期做好软、硬件的服务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警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实际需要,对道路交通信号灯进行适时调整,确保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能够有效缓解路口的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 已建成开通的道路交通信号灯,遇断电、损坏、或其他原因中断的,交警部门负责落实临时应急措施,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交通秩序的维护和临时交通信号灯的设置。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接电用电以就近接入公用电系统为原则,区电力部门负责配合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单位做好接电用电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须提出交通安全方案和道路交通信号灯修复方案,送交警部门审批。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信号灯,并按规定组织验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或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的,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如上级政府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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