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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8-33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30号 公开日期: 2018-04-13
发布单位: 衢江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18-0001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8-333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30号

  • 公开日期:

    2018-04-13

  • 发布单位:

    衢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18-000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3 16:30 信息来源:区府办 浏览次数:

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8410

 

 

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753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1710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工作由黄坛口乡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  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搬迁人口的生产生活。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结合其他方式安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禁建通告》发布之日201768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

第五条  补偿范围和对象:电站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占地区、淹没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扩迁区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设备设施搬迁补偿等。电站工程红线范围内占地区、淹没区和扩迁区简称“三区”。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质量、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以经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按权属每户核发实物详单,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采用补偿标准与价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补偿资金核算。土地征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助及奖励费补偿到户,分户核算。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偿到行政村、分村核算。涉及农民承包地的,由当地村委制定分配办法,核算到户。

第十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49)执行。混凝土、整石1500/穴,其他1200/穴。

 

第三章  搬迁人口认定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认定范围是指户籍登记在“三区”内需搬迁的人口或在“三区”内持有合法房产的对象,主要涉及黄坛口乡。

第十二条  搬迁人口认定分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内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王家安置小区内拆屋腾地农户。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2016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电站工程红线占地区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及区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3.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学校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政府确定的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

四、纯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迁入的,每户只能按一个女婿计列。

第十四条  户籍在“三区”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或挂靠人口;

二、动迁日前死亡、户籍尚未注销人口;

三、动迁日前转为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的人口;

四、“三区”范围内有儿子户招婿的女婿人口;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随迁人口:

一、农业随迁人口:

(一)户籍登记在“三区”内,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在“三区”内拥有合法住房,且权属所有人的户籍登记所在地与住房地址在同一个行政村的人口;

二、非农业随迁人口:

(一)夫妻关系中男方为农村移民的,女方户籍登记在黄坛口乡居委会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夫妻关系中女方为农村移民的,男方原户籍在“三区”内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或子女是农村移民的,户籍登记在黄坛口乡居委会,在“三区”内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人口。

第十六条  财产户是指在“三区”内通过继承、馈赠、买卖、自建等方式拥有合法房产,且合法拥有房产的户主及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三区”外的(农业随迁第二款规定的人口除外)。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性质认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为主,结合自谋出路、自谋职业、集中供养等方式进行。随迁人口、财产户根据其人口性质,享受相应的生活、生产安置待遇。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定点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并在安置地落实农业户籍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且自行安排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出路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三区”外拥有自有住宅或永久居住地(需提供产权证等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  生产安置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符合《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参保条例的农村移民,按规定参加衢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解决生活来源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的劳动力自愿选择放弃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方式,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农村移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二)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或已从事二、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和书面保证)或从事二、三产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养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利用征地安置补助费落实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可自愿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由户主本人及家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区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在签订《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协议》时明确并予以公证,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得到补偿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统一规划的安置点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建设用地标准,选址在黄坛口坑口村王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点的场地平整、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由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家庭成员均为非农户口的;

(二)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四)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五)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的。不符合现行“一户一宅”政策的;

(六)分户后户均住房占地面积低于30㎡的;

(七)外嫁女及其子女;

(八)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安置点住宅房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房型:房屋为两户联排式三层建筑。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25㎡为大户型,105㎡中户型,90㎡为小户型。户型设计建筑面积以选定的户型方案按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房型选择

农村移民及农业随迁第二款人口(已享受过区级(含)以上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等补助政策的除外),安置房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政策,按家庭选房人数(含随迁人口和增计人口)选定户型。5人及以上可选大、中、小户型;34人可选中、小户型;12人只能选小户型。支持安置户合户选房,按合户后的选房人数再行选定联排户型。若所选户型与人口不符且经区指挥部同意调整的,可采取货币找补形式。

第二十八条  联排房型安置户的选房人数,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户型选定截止时间,按“一户一宅”政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计一个选房人数,不重复计算: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连续两代及以上独生子女只按一代计算);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  房屋结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为准。

户型选定后,在签订《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协议》时明确并予以公示,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应缴房屋款由安置户自筹,在安置房分房前足额缴清。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定位到户实施细则由黄坛口乡人民政府牵头制定,报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安置困难户补助

一、安置困难户:是指农村移民安置户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合计金额低于可选联排户型(不含增计人口)应缴建房款三分之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持证);

(二)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贫困的。

二、补助办法: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困难户,由农户提出申请,区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补助金额。

三、申报程序:户主申请,由所在村审查,经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

第三十三条  选择集中定点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在“三区”外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在安置房选房分房前必须依法妥善完成原宅基地和房屋的处置(村集体回收、房屋拆除等)黄坛口乡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协助安置户开展原宅基地和房屋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   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划定列为搬迁对象(含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王家安置小区拆屋腾地人口)的按下列标准补助和奖励:

一、省、市农办已下达的下山脱贫相关补助政策。

二、为落实搬迁安置用地,对乡集中安置区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失地保险规定标准计算参保名额。

三、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交付的房屋,由黄坛口乡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户补助奖励  

一、搬迁安置补助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规定的基础上,给予6000/人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内开始前20天签约的再增加3000/人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房屋腾空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在《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规定的基础上,给予7000/人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三)  网格签约奖励:“三区”范围按照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划分若干区块,如区块内涉及的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给予奖励。

(四)住宅搬迁补助:按每户2000/次支付,共计2次。选择迁建安置的,在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

(五)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月•㎡计算,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六)搬迁入住奖励:按期办妥搬迁入住手续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1000/人,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建房补助费  

拆迁户按期启动建房的按人口补助2000/人,按期完成建房的按人口补助2000/人,按期完成外墙粉刷并验收合格的按人口补助1000/人。  

三、水库移民生产恢复补助费  

(一)水库移民户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4800/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未征用土地管理补助费,按农村移民人口2600/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六条  财产户安置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10/㎡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房屋腾空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奖励;逾期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三区”内的财产户,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2倍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在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和奖励费基础上,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补助15000/人;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补助3000/人;选择集中供养安置的补助18000/人。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被征收人擅自加层等改(扩)建房屋的建筑和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建筑,均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文件执行,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由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与资金筹措。衢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准确开展政策解读;组织开展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评估与协议签订;组织开展移民安置房建设,指导乡镇做好选房分房工作;组织开展交通、电力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组织开展库区清理工作;及时核拨各类资金。具体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一条  黄坛口乡人民政府负责按时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并开展协议签订;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牵头成立移民安置建房工作组,民主决策选定安置房承建单位,参与安置房规划设计及安置房质量监督与进度管理,足额收缴应缴建房款并组织开展选房分房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动迁,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同时负责安置建房土地征收,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安置小区“三通一平”工作;负责移民接收。发改、移民办、水利、公安、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农办、审计、监察、司法、计生、电信、电力、环保、卫生、市场监管、农业、交通、人力社保、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  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与安置建房有关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附属配套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5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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