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30803-003/2019-33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9〕66号 公开日期: 2019-12-11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修改
统一编号: HQJD01- 2019-0013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9-331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9〕66号

  • 公开日期:

    2019-12-11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修改

  • 统一编号:

    HQJD01- 2019-001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1 14:22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障衢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衢州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衢政办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坚持区级统管、政府补助、同网同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四条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区长为责任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级有关单位和乡镇(办事处)为成员的区级领导小组,并在区水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及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机制,对我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负总责。区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分级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乡镇(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五水共治”考核。

各乡镇(办事处)为本辖区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同步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科室及人员,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工程进行管理、指导。

第五条  行业监管责任。区水利局为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人为局长。区级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区水利局牵头抓总,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乡镇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建设监管与长效管护工作,由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落实,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区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区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区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电力等相关单位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按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落实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衢江区沈家水务有限公司为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为董事长,是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区级统管,负责乡镇水厂、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护工作。主要职责为落实运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开展水源地巡查和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和规程,对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落实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建立分户台账等。(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由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管护,经费纳入水费统筹,由市级调整供水水价消化)。

第七条  积极探索有效运行管理模式,在衢江区沈家水务有限公司区级统管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引进第三方专业管护单位、统筹原有乡镇自来水公司,建立健全村级管护队伍等多元化管护方式,加强管护力量,确保运行管理到位。


第三章 明晰产权归属

第八条  由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经各方约定,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建后统一移交给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其统一管护。

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乡镇水厂和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经各方约定,所有权归受益乡镇和村集体所有,但必须接受衢江区沈家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管护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非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水源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区水利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及所在乡镇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报区政府批复、公布,设立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要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和宣传牌。

第十三条  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指导所在村委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要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区生态环境局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区资源规划局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划管理;区住建局要做生活污水排放和生活垃圾处置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它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和供水管理单位要落实管护责任和人员,做好日常宣传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厂区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封闭式管理,要及时发现、处置存在问题。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规范开展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对水源地、取水构筑物、净化消毒设施、机电仪表等设备,供水管网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按照标准化管理流程要求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根据净化、消毒、加压泵站等操作规程,开展制水工作。净化设施每1-3天进行反冲洗一次,消毒药剂要定时、足额投放。清水池须配置水位计,严禁超上限和下限运行,保持清水池周边排水通畅、不得堆放杂物。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絮凝剂、消毒剂的等药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做到专人管理,做好出入库记录。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维护,取水构筑物的构件、隔栅、格网应每年检修一次;净化、消毒、加压等制水设备要每日检查运行状况,每月检修一次,每1-2年养护一次,每3-5年大修一次;清水池每年排空消毒一次;供水管网、阀门井、水表井、消防栓等每年检修一次,定期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管理房、绿化要定期开展维护,以保证工程面貌美观。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工作,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供水工程要设置简易化验室或配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配备专门检验人员,每日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供水工程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月检测一次。当出现水质不合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进行复检,增加检测频率。如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运行管理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方式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和区住建局。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及时归档相关资料。要设24小时服务热线、工程简介牌,注明管理责任人员和供水输配水管网图,并向社会公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要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增加供水工程信息化水平,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供水工程必须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设备运行在线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采集终端,建立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支持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供水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建设。


第六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饮用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建立一户一档,定期收取,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实行城市和农村“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按照城市供水水价标准定期收取。

第二十五条  乡镇水厂、分散式供水工程政府指导价为0.8-1.8元/吨,具体由乡镇(办事处)组织运行管理单位、村委会和受益农户代表共同商议收取标准,进行公示,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水费定期收取制度,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乡镇水厂、联村、单村水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可采用定期上门收取,预收水费,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收费方式,方便农户缴费。

第二十七条  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水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上级价格、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月度通报、暗访督查、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督查内容,由区大督考专班每月通报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水质定期(不定期)监测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联合开展水质监测,结果全区通报,落实销号整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将农村饮用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水共治考核等相关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管护经费补助直接挂钩。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区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和电力等相关单位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按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区财政将运行管理经费列入预算,予以补助。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含加压泵站)由浙江衢州水业集团统一管护,经费纳入水费统筹,由市级调整供水水价消化。乡镇水厂、联村单村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严格农村饮用水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全面收取水费。水费收取后不足部分的管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解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工程管护主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