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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 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的补充规定(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4 11:34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村特色风貌,根据《衢州市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在《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治旧控新、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之前已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钉钉群讨论等形式就本政策征求了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1239室;电话:0570-3838032)。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19年614

 

 

 

 

 

 

 

 

关于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

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的补充规定(试行)

送审稿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村特色风貌,根据《衢州市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结合我区实际,在《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治旧控新、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生产设施用房处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房的认定

生产设施用房是指农业项目区内和其他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名义批准农业生产性用房、管理用房、仓库及生猪整规中转产歇业未拆除的猪舍等

二、分类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

3.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和有消防安全隐患的;

4.有碍观瞻、影响安全,与周边建筑、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允许保留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又确有现实生产经营需求,且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允许临时性保留。

允许临时性保留的生产设施用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界定、严格管控,指导各村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必须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必须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对公示无疑义的,与村集体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闲置生产设施用房,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村集体统一收储保留、改造提升,用于村公益事业或出租经营使用

3.批准期限内但影响周边环境风貌的生产设施用房,必须进行整改提升,经乡镇验收合格后可予以保留。

(三)补助标准

按照《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规定执行。

(四)其它规定

对重大工程、线性工程涉及区域,或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村提升、精品村建设项目的,按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整治工作。

三、多途径解决生产经营需求

要因地制宜推进闲置资源转化利用,结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利用闲置的村属校舍、仓库等集体资产,改建村集体物业用房;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相对连片的建设用地集中规划建设物业用房,以有偿使用等方式满足农村生产经营需要。  

工作要求

补充规定是《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的延续与完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附房与生产设施用房的政策边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个别难以界定的情形也必须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步工作法要求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合力推进整治工作。

 

关于《关于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的补充规定(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村特色风貌,根据《衢州市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根据5月29日朱区长在尹家村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的讲话精神,在《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治旧控新、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在5月29日全区生产设施用房政策解读培训会和全区警示教育大会上向各乡镇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涉及生产设施用房处置的补充规定(试行)(送审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解决各乡镇村在农房整治实际处置当中存在的附属房和生产设施用房界定不清,生产设施用房保留和拆除标准不清,补偿补助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具备必要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衢州市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农村特色风貌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1830号)《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区政办发〔201847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3〕20号)等文件基础上,经职能部门调研,征求全区各乡镇部门意见,具备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生产设施用房定义和分类处置标准。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略)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略)

六、集体讨论情况

(略)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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