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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19-34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9〕54号 公开日期: 2019-09-19
发布单位: 衢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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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2019-3419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9〕54号

  • 公开日期:

    2019-09-19

  • 发布单位:

    衢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19-001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19 09:11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衢江区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小微科技型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小微园,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衢江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2年,规划建设小微园10个,建成园区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入园集聚小微企业180家以上,培育“专精特新”企业4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40家以上,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80家以上,基本完成低效企业、区内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优质、各具特色的小微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建设

(一)产业规划。衢江区小微园规划范围包括衢江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以建成高效产业集群为导向,分片规划、全产业链引进,单个小微园一般设置2-3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企业入园率达70%以上。根据衢江区“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小微企业园产业导向包括智能装备、新材料、金属部件、电子信息、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健康时尚、与区主导产业关联密切的配套产业等。

(二)规模要求。新建制造业小微园占地面积一般在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三)建设模式。小微园由政府统一规划,由经信部门批准设立,新增用地或利用低效收储土地,由国资或民营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建成后面向小微企业出租或分割出售。

三、用地管理  

(四)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小微园土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根据园区主导产业特点,小微园土地可实行带设计方案出让,竞买人应以法人身份参与竞拍。     

(五)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小微园土地出让采用“限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和配套用房面积”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企业园区厂房和配套用房面积,移交面积多者得。移交政府的厂房和配套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四、租售管理

(六)产权分割规则。针对小微企业园分割出售,须符合以下规则:

1.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

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不得改变自持部分规划功能;

2.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出售面积为500平方米;

3.非生产性用房须在购买生产性用房后才可购买,并按照生产性用房面积20%的比例确定可购买上限。

(七)租售价格限制。小微园产权销售均价原则上控制在成本上浮20%以内,年出租价格控制在成本上浮10%-20%。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和区审计局对其租售单价进行审核。  

(八)租售对象限制。欲购买或租赁小微企业园产权的投资业主,须带项目入驻,项目须符合园区主导或关联产业要求,并通过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属于环保、能耗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负面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入园。

(九)转让对象限制。入园企业购得小微企业园厂房、配套用房后必须自用,如需转让产权的,优先由小微园建设开发方回购,小微园建设开发方放弃回购的,受让方项目须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入园,并经市区工业项目决策通过,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五、运营管理

(十)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主体须组建(引进)专业的小微园运营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机构对园区进行统一管理。

(十一)加强全周期维修保障。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须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住建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在园区全周期运行期限内,保障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十二)加强数字化日常监管。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运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建设智慧型经济园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数据实现实时的、全面的监管覆盖。

(十三)加强阶段性履约管理。入园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运营管理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亩均产值、退园等条款,属地政府(管委会)及运营管理方按协议约定对入驻企业进行阶段性履约管理,对于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企业,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六、扶持政策

(十四)运营奖励政策。

1.亩均效益奖励。新建小微企业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含)建设期为24个月。建设期满后再给予2年的发展过渡期,自过渡期满之日起5年,给予小微企业园运营方亩均效益奖励,具体为:小微园综合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入驻企业,下同)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奖励;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提前达到的可以提前申报享受,政策享受年限和标准不变。该奖励在年度评价完成后兑现,年度评价分数须达到60分及以上,否则不予享受。

2.获得省评以上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分别给予小微园运营管理方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五)入园奖励政策。

入园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第一年亩均税收(应纳税额,下同)须达到2万元/亩(含)以上;第二年亩均税收须达《衢州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要求的50%;过渡期结束后,入园企业亩均税收须达到《衢州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要求的100%。(计算面积(亩)=房屋面积(平方米)*1.2/667。)入园企业按年度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地方财政贡献奖励。(1)政策内容:企业入园前三年内新入规模库,自第四年起三年,企业在规模库的当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标准奖励。(2)政策兑现:次年统一申报兑现,政策享受期内不在库的当年,取消当年本项政策享受资格。

2.租金补助。(1)政策内容:在入园前三年内实现新入规模库的,对于租赁企业,前三年租金按照每年每平方米60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2)政策兑现: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企业项目未达经营年限因故终止或提前退园的,取消本项政策享受资格。

(十六)“一事一议”政策。针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开发建设方“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七、措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衢江区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政策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协助小微园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加强履约管理。小微园开发主体须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小微园项目投资协议》,对开发建设要求、主导产业、价格限制、企业入园、企业退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相关监管部门要履职到位,对履约监管责任不到位部门要进行严格问责。

(十九)加强审批代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实行入园项目全流程审批代办服务,简化审批流程。

(二十)加强绩效评价。对产业特色明显、管理规范有序的小微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突出经济效益指标的考评。考评结果直接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自201911日起按年度执行。本意见坚持单一项目“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国家、省、市出台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区内其他已出台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衢江区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衢江区小微园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见PDF文档)

3.衢江区小微园入园办法(试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9

 

附件1

衢江区小微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长:章青华

副组长:韩  勇(区府办)

 章李华(区经信局)

        叶利明(衢江经济开发区)

  员:王永峰(区经信局)

 朱  宏(衢江经济开发区)

 李  斌(区委组织部)

 吴利华(区发改局)

 孔万定(区财政局)

 汪静宜(区税务局)

 余建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聚区分局)

 李  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雪军(区生态环境局)

 郑海峰(区科技局)

 徐功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义禄(区应急管理局)

 胡  飞(区住建局)

 颜小忠(区审计局)

 吴志峰(廿里镇)

 彭雷斌(大洲镇)

 刘  迎(峡川镇)

 董利兵(后溪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章李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永峰、朱宏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3

衢江区小微园入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园项目准入,提升主导产业项目入园占比,提高项目入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小微企业园拟入驻工业项目入园条件、入驻流程和履约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入园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园项目原则上要符合园区主导及关联产业,并通过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取得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纪要,并严格按照会议纪要内容实施项目,采用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采取节能降耗措施。

(二)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纳税隶属关系在衢江区。

(三)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参照《衢州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执行》,计算面积(亩)=使用面积(平方米)*1.2/667

(四)入园项目按照产业设计要求,入园企业选择场地时要充分考虑生产工艺、排污、生产安全、运输等因素。

(五)入园项目自行承担水、电等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费用,按时交纳物业费,配合运营公司(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四条  项目入驻按照以下流程:

(一)申请入园。拟入驻企业根据小微园产业特点和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拟入驻小微园楼层或意向购买楼层,向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项目)入园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已注册企业须提供);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地初审。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项目产业匹配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进行初审。

(三)项目决策。属地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初审通过后,按简易流程报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

(四)安排入驻。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主体依据项目决策咨询意见签订项目入园三方协议。

(五)工商注册。项目业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已注册的办理变更地址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项目业主凭项目决策会议纪要、项目入园投资协议、房屋购买(转让)合同等所需要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七)项目实施。项目投资备案、能耗备案、环评登记后实施。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五条  对入园企业的履约管理具体如下:

(一)入园企业租赁或购得小微企业园厂房、配套用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转租。若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原则上由开发建设方回购;开发建设方放弃回购,受让方项目应符合小微企业园入园要求。

(二)入园企业应积极履行入园投资协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实现投产,按约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和亩均税收要求。为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协议中须明确相应的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各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项目入园管理,对入园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依规依约对项目进行清退。

第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衢州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见PDF文档)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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