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活力新衢江,康养大花园”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整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有效整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采矿、采砂、取土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完善林地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措施。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1239室;电话:0570-3838032)。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20年10月16日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活力新衢江,康养大花园”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整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有效整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采矿、采砂、取土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完善林地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压实责任
(一)各乡镇(办事处)政府是辖区林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念,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管理的关系,将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保有量、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特别是林地、林木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区林业局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地保护管理各项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积极探索和实践林地补充机制,确保实现林地保有量目标。持续做好重点、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林地要素保障工作,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村护林员要切实担负起林地源头日常巡查管护职责,对责任片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常态化巡查,全面掌握责任片区林地动态变化。一旦发现开垦、采矿、采砂、取土、修路等占用林地行为,要认真核实有无林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用林地的,要立即劝导制止,及时上报当地乡镇或区林业局,并积极协助、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二、依法规范用地
(一)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部门预审制度,征求区林业部门的意见。未征得林业部门预审同意的,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经征求区林业局预审意见后,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合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使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正在办理或准备申报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令)的规定,向区林业部门提供材料,做好办理使用林地的报批工作。
(四)对已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对于挖沙、采石、取土及其他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执行。
三、强化使用监管
(一)全面推进林地审批政务公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公示和审核审批结果,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通过衢江区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建立林地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区林业局每月定期将建设项目的林地批文、使用林地现状图、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等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抄送有关乡镇(办事处),各有关乡镇应适时加强监管和反馈。
(三)健全使用林地全程跟踪检查制度,重点核实项目建设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情况,防止超面积占地和擅自变更用地地点。现场核查不少于3次,对于所使用林地项目建设期较长,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适当增加核查次数,确保按审批内容使用林地。
(四)完善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告知承诺制度,临时使用林地单位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需一并提交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承诺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前6个月,区林业局向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发出《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并抄送当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应督促指导工作。
(五)实行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由区林业局联合有关乡镇、部门组织验收。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或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主动对接服务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主动向工程项目用地单位宣传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说明申办征占用林地的有关程序,协助、指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保证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既能够依法使用林地,又能够顺利开工建设。
(二)各类交通、水利、民政、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项目建议和规划设计时,各地、各部门应当事先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凡涉及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区林业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认真做好对森林资源的影响评价,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区林业部门要主动与用地单位对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内容、职责等要求,协助现场勘验,认真审查资料,依法履行林地管理职责。
(四)各乡镇(办事处)、区林业局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严禁乱收费和违规操作。
五、严查违法违规
(一)加强同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定期组织开展林地执法专项打击行动,紧密结合生态环保督察、森林督查、矿山整治和群众信访、举报、控告等交办、提供的线索,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改变林地用途或造成林地毁坏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定期组织森林督查和林地许可“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采用卫星遥感影像和现地核实相结合,全面开展“问题”和“苗头”双重梳理和摸排,清查各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问题,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为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三)设立林地违法违规公开举报电话0570-2931302,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不断加强林地案件和林地保护管理信息、线索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发现违法侵占、破坏林地林木案件线索时,及时组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实际发生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而巡查时没有发现的,因漏查漏报以及明知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而没有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经上级部门核查属实的,均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广泛宣传引导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林地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使保护林地、建设生态的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管理林地、依法征占用林地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区林业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布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程序,及时通报征占用林地工作情况。要主动商请新闻媒体配合,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公开曝光非法征占用林地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和执法氛围,有效震慑破坏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群众,同时取得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