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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44/2020-455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2-24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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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44/2020-4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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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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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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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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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0年度衢江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2-24 08:47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为切实解决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20年度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申请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保障形式

新申请对象及范围:衢江区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年审对象:符合2019年度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

符合申请条件的年度新申请和通过年审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受理地点:新申请或年审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下载“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衢江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簿登记为准)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7407元(含)以下。

(二)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购置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营运车辆除外),自申请(年审)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机动车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汽车。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自申请(年审)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或下载“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

2.受理:各乡镇、街道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时录入一窗受理平台,并推送至住房保障系统。乡镇、街道负责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走访核查,对家庭实际人均住房面积提出初审意见。

3.联合审核:衢江区住建局在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权力运行系统,查询其户籍情况、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及房产交易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并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系统中根据查询的信息推算经济收入,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审核。

 4.公示:衢江区住建局接收到民政数据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qjq.gov.cn/col/col1441295/index.html)进行公示,同时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期限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审核结果告知单,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进行资格认定。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衢江区住建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相关流程再审核再公示。

 5.匹配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将按照相关档次进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档

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共分为三档

一档家庭:持特困证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86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444元(含)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444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8444元且低于47407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申请家庭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5年内的申请资格。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曾有住房(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拆迁房或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或10年以内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仍要计入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衢江区纪委监委派驻衢江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受理地点: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C18)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3838349

衢江区住房保障中心 2298681

监督举报电话:2298896

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12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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