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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0-44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0〕62 号 公开日期: 2020-12-0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20-0005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0-448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0〕62 号

  • 公开日期:

    2020-12-07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20-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0:14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 2 

 

 

 

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衢江区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江区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四条 衢江区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当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五条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开展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矿产资源、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优惠,保障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第七条 区资源规划局将通过评估并完成公示的绿色矿山上报至市资源规划局,完成入库建档,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第八条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持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九条 绿色矿山实施年报制度,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上报区资源规划局。

第十条 区资源规划局负责绿色矿山的日常管理,核查、汇总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上报至市资源规划局。

第十一条 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区资源规划局应当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区资源规划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十三条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如发生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资源规划局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绿色矿山的各类支持政策。

(一)矿山完成闭坑的;

(二)矿山破产的;

(三)绿色矿山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因环境污染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三章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绿色矿山评估专家组应当从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浙江省应急管理专家库、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根据矿山特点,专家组专业结构应当合理,至少包含矿产采选、水工环、生态环境相关专业专家各一名。评估专家组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在职专家担任。大中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7名,小型矿山评估专家不少于5名。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与各类相关工作,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绿色矿山评估专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方案评审;

(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

(三)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四)绿色矿山有关技术业务的指导、培训。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对绿色矿山评估、评审事项提出署名的评审意见,并对其终身负责。

评估专家组组长在各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汇总起草评审专家组评估意见,经评估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共同签字生效。有保留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绿色矿山评估档案,将所承担评估的绿色矿山申报材料,留存1份纸质材料,1份电子稿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管理体系相关信息及其它要求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 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纳入绿色矿业发展服务信用体系,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建设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通过评估,情节严重的将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并在三年内禁止在本区从事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区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如在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专家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111日起施行。


衢江区政办发[2020]6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pdf_8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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