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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44/2020-336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2-12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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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44/2020-3365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0-02-12

  •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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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办法
发布日期:2020-02-12 11:23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为完善我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解决青年教师、医生以及中心集镇重点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2]46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定向配租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公租房定向配租办法。

一、分类保障配租的范围

按照“房源统筹、就近安排、分类准入、梯度保障、公开透明、限期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结构、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定向配租给注册地在我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和重点企业承租单位或企业自主分配给本单位或企业职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企事业单位条件

1)单位的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

2)属于我区教育、卫生系统的学校、医院(含民办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本区上年度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

2、配租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配租人配偶、双方父母衢州市区无自有住房(农村批地建房份额面积不计入),且未租住我区公房(含人才公寓);重点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衢江区城区范围内

2)配租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重点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不受学历限制。

3)配租人与用人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并已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公租房所需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配租人员及其配偶的身份证、配租人员的学历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填写《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总表》,向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单位根据公租房申请资格条件内部审核后,将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员统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员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联合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学历、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联合审核。

3、公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配租人员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衢江区政府网进行公示(申请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发送书面审核结果告知单

4、配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公租房房源统一配给承租单位,由承租单位自行组织申请人员分配房源,同时将配租结果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衢江区政府网进行信息公开。若存量房源不足,按单位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安排。

四、租赁管理

1、租赁协议及期限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租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后如需续租的,承租单位应于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整体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单位负责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入住。如在规定期限保障对象不能到位入住的,多余房源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调剂其他单位使用。租赁期满后由承租单位负责清退人员,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办理退房手续。

2、租金及其他费用

衢江城区范围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19号会议精神,按建筑面积5元/平米·月计租;集镇公租房租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情况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单位或保障对象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承租单位统一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并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3、动态租赁管理

承租单位负责对入住的保障对象进行在职变动、住房使用等相关情况的动态审核,并负责将动态组合配租调整情况、配租人员名单等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末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备;如有新进配租人员,需按申请程序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批。

加强退出管理。每季度末由承租单位统一汇总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名单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由承租单位自行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要求保障对象限期腾退住房。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承租单位签订临时租赁协议,约定退房过渡期限。退房过渡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原合同租金计租;超过6个月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小区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缴纳房租。

承租单位应加强入住的保障对象管理,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房屋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房源;造成损失的,承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定向配租房源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定向配租房源转租、出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定向配租赁房源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定向配租房源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五、其他事项

1、已租住我区公房、人才公寓等政府优惠住房的,不再享受定向配租房源。

2、定向配租房源由所需单位统一申请、配租、管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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