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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8-36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18-06-28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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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03/2018-3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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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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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开日期:

    2018-06-28

  • 发布单位: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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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3 14:25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0    

 

 

衢州市衢江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1

1.5重点防护对象  3

1.6重点防御工作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5

2.1.1区防指组成   5

2.1.2区防指职责   5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6

2.2日常办事机构  7

2.3应急办事机构  8

2.3.1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8

2.3.2启动流程      11

2.4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11

2.5村级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2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13

3.1监测预报  13

3.1.1信息监测与预报   13

3.1.2信息报告      13

3.2预警  13

3.2.1预警发布      13

3.2.2预警信息传播      14

3.3预防  14

3.3.1预防准备      14

3.3.2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15

3.3.3防汛防台抗旱巡查      16

4 事件分级    17

4.1一般(Ⅳ级)事件  17

4.2较大(Ⅲ级)事件  17

4.3重大(Ⅱ级)事件  18

4.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9

4.5事件等级变更  20

5 应急响应    21

5.1总体要求  21

5.1.1人员避险转移      21

5.1.2停课停工      22

5.1.3预泄预排调度      23

5.1.4应急值班      23

5.1.5信息报送和发布   23

5.2应急响应行动  24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24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5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25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26

5.3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27

5.3.1江河洪水      27

5.3.2山洪灾害      28

5.3.3水利工程险情      28

5.3.4内涝灾害      28

5.3.5干旱灾害      29

5.4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结束     29

5.4.1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29

5.4.2应急结束      29

6 灾后处置    30

6.1救灾  30

6.2救济补助  30

6.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30

6.4水毁工程修复  30

6.5环境保护  30

6.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30

6.7补偿机制  31

6.8灾后重建  31

6.9总结评估  31

7 保障措施    32

7.1抢险队伍保障  32

7.2资金保障  32

7.3物资保障  32

7.4电力保障  33

7.5通信保障  33

7.6交通保障  33

7.7医疗卫生保障  33

7.8生活保障  33

8 附则    35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35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35

8.3解释部门  35

8.4实施时间  35

9 附件    36

9.1区防指组成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36

9.1.1区防指组成   36

9.1.2区防指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高效、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衢州市衢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规范我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照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理念、新要求,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作为重要环节,严密防范。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我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的行为,依法处理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促进人水和谐。

4)快速反应,各方联动。实行公众为主、全民参与,专群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发生洪涝台旱应急事件时,各乡镇(办事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

5)立足基层,群防群治。依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防汛防台组织的作用,不断提升基层“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能力;坚持防汛防台抗旱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普及,群防群治,提高公众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和互助自救能力。

1.5 重点防护对象

我区防汛防台抗旱重点防护对象主要有:

1)沿衢江干流、乌溪江、江山港及各支流的低洼易涝区域;

2)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3)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水库、山塘(特别是屋顶山塘)、重要堤防、水闸等;

4)城乡危房、易出险建(构)筑物、建筑工地、工棚等危险区域;

5)旅游景区、农家乐等;

6)渔船、渡船等水上作业、交通船只;

7)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在建工程:重要交通、供电、供水、通讯设施,水利、交通、建筑等重点在建工程;

8)地下空间工程设施: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

9)供水水库、城区水厂和乡镇、农村饮用水工程;

10)其他:避灾场所、广播电视台、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党政军警机关等。

1.6 重点防御工作

1)危险区、危险地段人员转移:①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影响区域;②可能出险的山塘、水库下游;③低洼易涝区域;④其他:水域作业船只、河滩地、危房、易出险建(构)筑物、涉水工程等;

2)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以及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与发布;

3)水库调度和泄洪预警;

4)水利工程巡查与应急抢险:①各类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②山塘,特别是病险山塘、屋顶山塘;③沿江沿河重要堤防;

5)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人员避险;

6)城镇低洼易涝区域、地下空间的防洪排涝;

7)交通、市政、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防洪保安;

8)在建工程、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铁塔、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

9)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包括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区级部门和部队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区防指组成名单(详见附件1)若有调整的,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区防指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联络员,人员调整变化需在一周内书面报区防指办。

2.1.2 区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2)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权限内的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利工程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和办法;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4)决定启动(结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组织防汛防台抗旱会商;

5)负责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预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防指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

①建立本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按照职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及分工;

②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制度;

③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贯彻落实区防指指令;

④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不得离开区域范围,在外地的应及时回到岗位;

⑤按时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救灾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⑤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或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装备与工具,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若有调整的,由区防指发文公布。

3)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重大专项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

①危化企业与危化品管理。危化品从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防汛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防汛安全管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危化品事故处置;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危化品运输车的防汛安全管理;区公安局做好危化品运输线路管制;区经信局负责危化品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供应及调配。

②游客安全管理。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的经营者是游客防汛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旅委负责指导、监督旅游企业、乡镇(办事处)落实游客安全转移、旅游景区关闭和农家乐(民宿)经营者游客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作为区防指常设机构,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办法等;

2)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

3)组织编制并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监督实施重要水利工程控运计划;

4)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会同做好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工作;

6)负责区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

7)负责做好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 应急办事机构

区防指成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工作组、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监测预警与调度组、灾情统计与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组等7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2.3.1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工作组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防指办组成,区防指办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掌握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动态,编写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简报;

②编写向上级党委、政府,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

③收集、汇编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建议;

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相关工作,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2)抢险救援与人员转移组由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局、衢江供电营业部、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等组成,区人武部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指挥、协调重要水利、交通、市政、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设施抢险抢修和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等;

②收集、汇总全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落实区外支援的抢险救援队伍接洽与设施设备接收,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③统一调配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车辆等参与抢险救援;

④按照区防指指令和预案要求,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⑤收集、汇总、上报全区人员转移及安置情况,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3)宣传报道与舆情应对组由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区公安局、区防指办组成,区新闻中心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中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好区外媒体来我区采访的协调工作;

②按照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

③牵头确定媒体采访对象,并对宣传报道材料进行审核;

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4)监测预警与调度组由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组成,区气象局、区水利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监视全区的雨情、水情、工情和旱情,及时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②接收上级防指及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发送的监测预警信息;

③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区防指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④根据水利工程控运计划和防指调度指令,具体实施水利工程防洪调度。

5)灾情统计与核灾组由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国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等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收集、汇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调查核实各部门报送的灾情情况;

②灾后组织灾害损失评估。

6)后勤保障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警大队组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的餐饮服务、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

②负责接待上级防汛工作组等事宜;

③落实区防指周边区域的交通秩序管理。

7)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区住建局等组成,区卫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①组织应急医疗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②负责来我区医疗救援队伍的接洽;

③组织、指导灾区垃圾清运和疫情的应急监测、消杀与防治。

2.3.2 启动流程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逐步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区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经区防指指挥同意,可根据需要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其他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当区防指启动Ⅱ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根据汛情、旱情或灾情发展态势启动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组牵头部门负责与防指办保持密切联系。

每年331日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将参加应急工作组的人员名单报区防指办。

2.4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和日常办事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监测预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2.5 村级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行政村、城镇社区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根据政府和上级防指指令和要求,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防指及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具体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1)区气象局负责降雨(含短历时降雨)预报;负责台风的监测、发展趋势判断及对我区带来降雨、风力、影响范围等的预报。

2)区水利局负责水雨情监测和主要水库、河道站点水位的监测,分析预测主要河道水位变化趋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职责做好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工情信息监测。

3)区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

4)在抗旱期间,区住建局负责城区供水情况的监测。

5)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的网格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和旱情的监测。

3.1.2 信息报告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将监测和预报信息向区防指报告,涉及需要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区防指办及时掌握、汇总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监测和预报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区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区水利局负责实时降雨、江河洪水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区国土局、区水利局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做好地质灾害与山洪灾害的巡查和预警工作;由洪涝台灾害引发水利工程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区防指按规定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相关乡镇(办事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城区内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区交通运输局、衢江供电营业部、通信运营单位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中断的预警工作。

3.2.2 预警信息传播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快速传播、受影响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防汛防台抗旱预警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电话、报刊等方式,及时向影响区域发布洪涝台旱及其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各类责任人,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及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城市防洪工程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要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基层防汛防旱工作组织制订完善各类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5)物料准备。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储备的品种、数量参照《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和《浙江省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测算。

6)通信准备。加强通信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确保防汛防台抗旱通讯网络、各类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汛防台抗旱检查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单位按规定组织自查,查出问题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和乡镇防指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区防指组织进行防汛防台抗旱重点抽查,对查出的重要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3.3.3 防汛防台抗旱巡查

1)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完善巡查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和洪涝台旱影响期间的应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巡查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有关规程执行。

3)山洪灾害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等各类网格责任人根据岗位职责开展相关巡查工作,遇灾害性天气要加密巡查次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508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80-10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樟潭水文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85国家高程基准,55.9m),并预报仍有大到暴雨;

4)重要山塘发生险情,工程抢险条件较好,险情可控;

5)乌溪江、江山港等支流的重要堤防发生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7)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2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5000人但少于20000人;

8)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8010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湖南镇水库水位达到228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水库水位将超过228米;

4)樟潭水文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5国家高程基准,55.9m),并预报仍有大到暴雨;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山塘发生重大险情,具备一定的抢险条件,工程险情在可控范围内;

6)乌溪江、江山港等支流的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区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8)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3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20000人但少于50000人;

9)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10015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502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湖南镇水库水位达到230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4)樟潭水文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85国家高程基准,57.9m),并预报仍有大到暴雨;

5)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抢险工作十分困难;

6)衢江干流重要堤防发生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区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8)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45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50000人但少于100000人;

9)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2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湖南镇水库水位接近230.5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4)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衢江干流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严重危急公共安全;

6)区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7)较大范围内夏季连续干旱60天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100000人;

8)区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5 事件等级变更

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应急事件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事件等级。

5 应急响应

根据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5.1 总体要求

5.1.1 人员避险转移

1)基本要求

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乡镇(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及时发布人员转移指令;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上级指令,落实好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遇突发性灾害或因灾造成通讯、交通、电力中断等紧急情况下,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预案和现场实际自行组织人员转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监督、指导。外来人员转移以雇主(企事业单位或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为第二责任人。对经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可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实施强制转移。乡镇(办事处)防指要及时将人员转移情况报告区防指。

2)人员转移梯次

①当发布强降雨预警时,影响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域人员;山洪灾害危险区人员;城镇和农村低洼区易受洪涝围困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②当预报江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时,影响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当在致灾洪水到达3小时前转移完毕,若致灾洪水在夜间到达,应当提前在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渔船、渡船上各类人员;河道滩地上各类临时居住人员;溃堤可能淹没区域内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③当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时,下列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移:居住在危房、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附近的人员;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的所有游客;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④当上级防指发布人员转移指令时,按照上级防指的指令要求组织人员转移;当遇其他特殊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转移。

⑤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组织力量排查人员转移落实情况,在预警解除前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

5.1.2 停课停工

1)当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教育局根据灾害影响程度,视情况决定全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高空作业者、户外施工者、户外大型会展及文体活动参与者暂停施工作业或活动;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等关停。

2)当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建议用人单位(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行业和抢险救援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外)采取停工、停产等应急措施。

5.1.3 预泄预排调度

水库按批准的控运计划运行,在强降雨或台风影响前,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病库限制蓄水,险库实行空库运行。区水利局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雨情、水情和水库控运计划及下游泄洪条件,根据气象预报和上级调度指令,做好水库的预泄预排工作。当发生通信、电力、交通中断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控运计划继续做好调度工作。

当大、中型水库泄洪或大流量放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泄洪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下游河道受影响区域的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危险地段人员、财产转移等相关工作。

5.1.4 应急值班

应急响应启动后,受影响的乡镇(办事处)、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防汛防台抗旱动态,根据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1.5 信息报送和发布

要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乡镇(办事处)、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全面掌握、核实本区域、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及灾害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等信息,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发布;涉及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乡镇(办事处)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参加。

2)区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视情连线有关乡镇(办事处)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局每天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降水预报。

5)区水利局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提供洪水预报结果。

6)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或前一日20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参加。

2)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办事处)。

3)视情报请区防指指挥同意,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4)区气象局每天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降水预报。

5)区水利局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提供洪水预报结果。

6)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水利、气象、国土、住建等部门参加。

2)区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办事处)。

4)区防指指挥视情决定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局每天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降水预报。

7)区水利局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提供洪水预报结果。

8)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水利、气象、国土、住建等部门参加。

2)区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发展态势并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办事处)。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领导带队工作组或专家组到灾害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检查指导工作。

6)各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

7)区气象局每天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短临降水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水利局随时提供洪水预报结果。

9)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2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照洪水防御方案和水利工程控运计划调度水利工程,工程调度服从流域调度。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办事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巡堤检查。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巡查防守和抢险。

3)当预报江河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做好抢险准备。

4)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在建涉水工程严格按照度汛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5.3.2 山洪灾害

1)加强水雨情监测、巡查,及时预警。

2)按照“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3)山洪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力量紧急抢救。

4)在交通、通信、电力中断时,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充分发挥“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作用。

5.3.3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事发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重要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区政府负责。

4)根据区防指指令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工程抢险应急处置创造条件。

5.3.4 内涝灾害

1)根据区防指指令科学调度水利工程。

2)增加排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3)落实安全用电措施。

4)在江河防洪形势严峻时,正确处理防洪与排涝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洪压力。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障用水安全。

4)根据气象条件和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响应等级调整与应急结束

5.4.1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根据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等级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等级调整由降低前或提高后所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人决定。

5.4.2 应急结束

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全区较大范围内的降雨趋停,并且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②主要河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④当区气象局正式发布解除热带气旋警报信号,或热带气旋已逐渐远离我区,对我区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⑤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2)区政府、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洪涝台旱和工情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6.1 救灾

区政府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救济补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4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补偿机制

对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8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9 总结评估

区、乡级防指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定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评估。当发生较大或重特大洪涝台灾害或启动Ⅰ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由区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专门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抢险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义务。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有应急抢险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与工具,执行相关专业抢险救援任务。乡镇(办事处)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预备役、专职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治安巡逻队、企业应急小分队等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设备,承担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任务。村(社区)组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小分队,具体承担村级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任务,并为专业化抢险提供劳动力。

7.2 资金保障

区、乡镇(办事处)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应急需要。财政、发改、民政、水利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

7.3 物资保障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原则。区防指和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区防指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全区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必要时向上级防指申请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支援,并有权征用社会物资进行抢险救灾。

7.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电源和备用燃料。

7.5 通信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和各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通讯畅通。

2)区防指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合理组建防汛防台抗旱专用通信网络;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确保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发布及传播。

7.6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做好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的应急抢险保畅工作。

7.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疾控等单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消毒,预防疾病流行;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协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防控。

7.8 生活保障

民政、住建等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落实避灾安置场所,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鉴定。

财政、发改、民政、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粮食、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建设、电力部门确保灾区应急供水供电。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区防指或报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妨碍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发布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区防指组成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9.1.1 区防指组成

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衢江经济开发区、区经信局、区规划局、区旅委、区粮食局、区乌引管理处、区砂管办、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市水文站、区气象局、衢江供电营业部、人保财险衢江支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9.1.2 区防指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1)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协调全区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地方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会同区新闻中心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区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雨水情、水利工程工情、小流域山洪的监测和水文预报,做好主要水利工程调度;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检查、指导水毁工程修复;负责组织调配配水水源和水量。

3)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避险转移;组织学校开展防汛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4)区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消防大队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

5)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的救灾、救济和救助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办事处)安置受灾群众,实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统计、核查灾情,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管理救灾捐赠物资;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6)区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7)区国土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灾情和处置情况。

8)区住建局: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管理和城区应急排涝的组织;监督、指导物业单位做好居民小区防洪排涝与防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掌握区域内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情况;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决策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指导城区供水危机的应急处置。

9)区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畅通;协助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调查核实交通运输行业洪涝台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农业局:监督、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灾区动植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推进农业保险,调查核实农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卫计局: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期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12)区安监局: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衢江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14)区经信局:监督、指导工矿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会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用电;调查核实工业企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5)区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相关规划编制和选址报批工作。

16)区旅委: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及时掌握防汛期间旅游景区运行情况;监督、指导农家乐(民宿)防汛安全管理。

17)区粮食局:负责下属粮库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时转运低洼粮站库存粮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发放。

18)区乌引管理处:负责乌引工程渠道、闸门的巡查维护管理和防洪调度工作;编制并执行经上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做好灌区及下游地区的供水抗旱工作。

19)区砂管办:监督、指导涉砂企业、个人砂石经营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采砂船只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采砂作业人员和船只度汛安全。

20)区广电台:组织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接到区防指、区气象局提供的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御提示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放。

21)区新闻中心:组织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22)区交警大队:组织所属队伍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根据汛期和抗洪抢险的需要,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并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3)区消防大队:组织所属队伍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协助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事故处置工作;抗旱期间组织力量为缺水地区送水;协助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和受困人员营救工作。

24)市水文站:承担水文站水文测报、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水雨情信息)

25)区气象局:负责暴雨、短时强降雨、台风、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暴雨、台风、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区防指。

26)衢江供电营业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调查核实电力洪涝台灾害损失情况。

27)人保财险衢江支公司:负责受灾投保人受灾损失的理赔。

28)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指挥、联络和重要信息传递的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水毁通讯设施;保障防汛预警短信发布渠道畅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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