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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20-341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6-09
发布单位: 区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2020-3417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0-06-09

  • 发布单位:

    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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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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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衢医保发〔2019〕46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9 15:45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出台《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主要目的是为加强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行为,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域范围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诚信记分管理。

二、设置计分周期

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实行协议年度累计记分,初始分值为0分,期满后,记分清零。

三、明确计分标准

本办法规定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办法上的9个行为记12分、8个行为记6分、6个行为记3分、8个行为记1分;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有班上的9个行为记12分、6个行为记6分、9个行为记3分、7个行为记1分。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计分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记分。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予以通报。定点单位实行诚信档案库管理,记录的定点单位履行协议以及相关奖惩情况作为定点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提供申诉途径

定点单位对医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各级医疗保障局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衢医保发〔2019〕46号):http://www.qjq.gov.cn/art/2020/6/13/art_1229075001_443790.html

来源: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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