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兑现性,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号)精神,制定了《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若干意见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1239室;电话:0570-3838032)。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20年7月9日
关于印发《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若干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兑现性,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号)精神,制定了《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若干意见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类项目。原则上每年3月份左右组织申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衢江区政企通平台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在平台(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地区切换到衢州市衢江区,在首页的“特色服务”模块选择“政策信息服务”点击进入)上填报、上传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材料,本细则中所有表格均为需企业填报的内容,部门审核情况由系统生成(申报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平台上进行政策性审核,各相关部门同步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审核情况制订拟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审定结果经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二)评定类项目。评定类且不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项目实行即享即兑,企业可直接通过衢江区政企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各相关部门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奖补方案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奖补对象在平台上填写《XX基本信息表》办理拨付手续。
二、支出说明
(一)主要支出内容。本细则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区工业转型专项资金中列支;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
(二)审计(评审/估)费用。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区工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涉企项目除明确规定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社会综合贡献外,其他的均不参照社会综合贡献。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开始计算;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政策条款已明确外,对于其他未明确的扶持政策,如中央、省、市有规定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本政策条款补助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市大科创政策条款修改的,所涉内容相同的条款参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若干意见操作细则
一、培育“龙头”和“标杆”企业
参照《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和单打冠军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55号)文件和《意见》第1款 。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入选当年全市认定的龙头企业和标杆企业(含并入集团进行认定的规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认定办法见附件《龙头和标杆企业认定办法》)
(二)支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1.对入选市“龙头”和“标杆”培育名单的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智能制造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分别达到相对应支持类别标准的,按高出 2 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2.对入选市“龙头”(龙头企业的子企业是否兑现)和“标杆”培育名单的企业,在年度内,企业前三年的净上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增长超 5%以上部分给予 50%奖励,增长超 10%以上部分给予 80%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3.鼓励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团队(3 人及以上)到“龙头”和“标杆”企业开展实践活动(在衢江期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6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给予企业补助。
4.鼓励“龙头”和“标杆”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按其对外实际检验检测费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申请提交材料。
1.工业投资项目、智能制造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按照对应项目准备材料。龙头企业财政贡献奖励企业不需提供资料。
2.团队实践活动:提供高学历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填报《“龙头”和“标杆”企业开展实践活动申请表》(内容见表1)。
3.监测费用补贴:提供实验室对外服务项目内容、清单、设备清单、人员清单、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区经信局3838160
区人力社保局383872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833351
(表1)“龙头”和“标杆”企业开展实践活动申请表
申报单位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参加实践人才总数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单位账号 | 开户行全称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人力社保局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
龙头和标杆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注册地在衢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在衢的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及行政性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无产业实体的投资公司)。
(二)龙头培育的企业,必须是上年度产值前50位,或纳税总额(指实缴税金)排名全市前50名,或注册地在衢州的上市挂牌工业企业。
(三)标杆培育的企业,必须是上年度产值1-5亿元且纳税总额(指实缴税金)排名全市前120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创新能力较强的工业企业,以及注册地在衢州的新三板挂牌工业企业。
二、评分指标
评分指标设基本分100分。具体指标如下:
(一)龙头企业。
1.规模:企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的得5分,每超过3000万元加0.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贡献:企业纳税总额全市排名第50名的得1分,名次上升1位加0.8分,最高不超过40分;
3.上市挂牌:企业已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得20分,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得5分;
4.项目建设:企业近两年经核准备案,实施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的得5分,总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标杆企业。
1.规模: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得4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0.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贡献:企业纳税总额全市排名第120的得1分,名次上升1位加0.4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战略性新兴产业:被列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加10分;
4.挂牌新三板:注册地在衢州且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加10分;
5.自主创新: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或研究院,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专利技术:近2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一个发明专利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隐形冠军(单项冠军):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加10分,不重复计算。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企业。每年2月,市经信局组织各县(市、区)经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龙头和标杆企业推荐工作,市本级区外企业由市经信局负责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将辖区内符合龙头和标杆企业培育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市经信局。
(二)组织审核。市经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市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年产值、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情况;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发明专利等情况;市金融办负责审核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市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项目建设、技术中心和隐形冠军等情况)。根据评分指标进行综合排序,按得分从高到低初定50家龙头企业和50家标杆企业名单。
(三)公示公布。初定企业名单报市资管办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参照《意见》第5条款,《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57 号)第1款和《关于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衢江区政发〔2019〕28号),部分条款有修订。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一般技改项目
1.新建投资项目: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设备和技术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 4%给予补助。符合国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的项目投资额可下调 40%。
2.工业技改项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下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收购兼并我区企业所新投资项目,均视同技术改造项目),经区经信局备案,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原则上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上浮1个百分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列入 A 类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上浮 2 个百分点。
上述 2类项目投资额统计范围,是指发生于企业申报期前两个年度内,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后。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龙头和标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技改后两年内达到上规标准的可享受技改政策。含龙头和标杆企业在内的上述 3类项目总补助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若超过则各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下降。
3.重大技改项目可按照《关于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其中,工业数字经济企业在既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投资、新增产能产值达5000万元(含)至10亿元的,在现有分档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个百分点奖励(已达到100%奖励的除外);新增产能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现有奖励政策基础上增加一年的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产业数字化政策
4.实施智能工段(智能仓储)示范项目建设。经区经信局备案,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以上报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主要依据,不含厂房和土地,经专家组审核确认的项目投资金额),智能工段的装备需具备数字化基本要求,具备接入互联网能力,可实现机器联网,具备现场数据采集功能,智能仓储需实现仓储管理数字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物流智能化、数据互联互通等功能。企业可单独选择申报智能工段或智能仓储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新增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全区每年最多不超过6个)
5.加强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建设:经区经信局备案,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以上报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主要依据,不含厂房和土地,经专家组审核确认的项目投资金额),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占车间内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1条,实现生产可控化、管理信息化的数字化车间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新增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区每年最多不超过3个)
6.实施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建设:经区经信局备案,四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以上报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主要依据,不含厂房和土地,经专家组审核确认的项目投资金额),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80%以上,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一般不少于2条(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生产可控化、管理智能化的智能工厂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新增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全区每年最多不超过1个)
7.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改:数字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按年度分阶段申报,可先按智能工段或普通技改进行分段申报补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补差。经专家组审核,企业满足上述1至3条政策的项目建设要求,但未入选当年度上述示范项目竞争性分配名单的,在现有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按实际新增设备和技术投入额再配套给予2个百分点的一次性补助(如该企业又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再追加1个百分点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工业机器人购置: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应满足《GB/T12643-2013》标准定义,具备试运行条件,票据时间发生在申报期上一年度,按照工业机器人本体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单台机器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资料。
《衢江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上传项目备案通知书/核准批复/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购置主要生产设备财务清单》(Excel版式,格式见表3)、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相关说明。
企业同一付款(需取得有效发票)原始财务凭证不重复补助。
(五)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982
(表2)衢江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
申报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申报人 姓名 | 联系手机 | ||||||
申报补助类别 | £新建投资项目 £工业技改项目 £产业数字化转型 £重大技改项目 £实施智能工段示范项目建设 | ||||||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项目建设起止期(按项目立项批文填报) | 年月 至 年月 | ||||
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项目累计已投资 | 万元 | 其中: 设备和技术投资 | 万元 | ||
纳入本次申报统计范畴的投资额 | (该部分投资原则上发生于申报的前两个年度内,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设备和技术投资万元 | ||||||
项目完成后预计企业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万元(同比%); 利润万元(同比%); 税金万元(同比%)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特色亮点 | (特色亮点可从产品、工艺、市场等方面描述。如申报“制造业重大智能改造项目”,着重就数字化转型特点进行描述。字数500字以内,可附页) |
(表3)购置主要生产设备财务清单
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 | 供应商 | 购置设备名称 | 付款凭证名称 | 付款凭证号码 | 付款凭证日期 | 单价 | 数量 | 应付购置款 | 合同金额 | 实付购置款 | 其中: | 备注 | |||
付款日期 | 会计凭证号码 | 逐笔支付金额 | 逐笔支付金额 | ||||||||||||
1 | |||||||||||||||
2 | |||||||||||||||
3 | |||||||||||||||
4 | |||||||||||||||
5 |
注:付款凭证名称指合同或发票;单价、应付购置款、金额不含税、逐笔支付金额为含税额,其余为含税额。
三、推进工厂物联网项目建设
参照《关于加快工业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试行)》(衢江区政发〔2019〕107 号)第6、9、11、12、14等条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补助标准。
1.推进工厂物联网项目建设。企业申报期前两个年度的信息化类相关软件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龙头和标杆企业,补助标准上浮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年度5G流量和上云费用一万元以下的,三年费用全免。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服务合同和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超过三年。鼓励云服务商加大“企业一般上云”推广力度,云服务商为区内企业提供新增上云服务,按云服务费实际发票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助给云服务商(云服务商须统一向区经信局报备)。被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专线(上下行对称)宽带使用费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
3.加强数字化转型示范引领。列入省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在开展两化融合贯标咨询辅导前必须到区经信局备案)。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数字化类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企业)获多级荣誉,就高奖励;获同级荣誉,仅奖励一次。
4.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大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评为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相关荣誉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同时,该类企业获得此类荣誉后,可以按申报期前两个年度的信息化类软硬件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牵头完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的,按其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规上存量企业首次被纳入数字经济领域的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工业数字经济企业获评区长特别奖的,在现有各项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资料。
1.推进工厂物联网项目建设:《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4)、营业执照、项目合同书、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2.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省级上云标杆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资料,其他项目需提交《5G企业上云资金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5)、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合同书、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加强数字化转型示范引领:试点转化为示范的,实行补差。贯标认证类企业须提交经区经信批准同意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报备表》(内容见表6)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其他荣誉类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4.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荣誉类的无需提供资料,其他项目需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及二级节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7)、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无需申报材料。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573
(表4)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项目名称 | ||||||
项目 投资 情况 (万元) | 总投资额 | 其中:软性投资额 | 硬件投资额 | |||
项目概况及 实施成效 | 请简述项目实施概况及实施成效 | |||||
真实性 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表5)5G企业上云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类 别 | □购买云服务□5G流量费用□服务器托管□专线宽带□销售云产品 | ||||||
发票金额 (万元) | 企业家数 | 申请资金补助的云服务商需填写本栏,并附企业清单 | |||||
已上云业务 和应用清单 | |||||||
云计算产品 和服务提供商 | 本栏申请资金补助的云服务商不需要填写 | ||||||
项目概况及 实施成效 | 请简述上云(服务器托管、专线宽带)实际投入和应用成效,申请资金补助的云服务商请简述提供云服务情况(字数500字内)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表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报备表
报备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企业经营情况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税收(万元) | 利润(万元) | ||||
上年度 | |||||||
本年度 | |||||||
已获信息化类荣誉 | |||||||
已有信息系统名称 | |||||||
拟开展辅导时间 | 预计获 证时间 | ||||||
咨询辅导机构名称 | |||||||
企业简介 | |||||||
经信意见 | 年 月 日 |
(表7)工业互联网平台及二级节点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项目名称 | ||||||
申报类别 | □工业互联网平台 □二级节点建设项目 | |||||
项目起止时间 | 技术服务机构 | |||||
项目投资情况 (万元) | 总投资额 | 其中:软性投资额 | 硬件投资额 | |||
项目概况及 实施成效 | 请简述项目实施概况及实施成效(字数500字内)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参照《意见》第12、13条款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 号)文件第6条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区级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机构。
(二)支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1.“小升规”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以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及以上并纳入统计局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1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年度内直接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升规以(新升规企业是否补助)其上一年度财政贡献为基数,3年内对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给予 50%的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2.“专精特新”企业:新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小微企业园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园区数字化改造等工作,对照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开展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资料。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其中“小升规”企业,根据区统计局提供小升规企业名单进行认定,税收返还数据由区财政局提供;“专精特新”企业、星级和数字化小微企业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根据相关文件认定。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637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参照《意见》第7、8、12条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奖补标准。
1.新产品(新技术):对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计划的,包含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项目,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鉴定验收的,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台套产品:被新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述1-2类项目(产品)出现重复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3.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0 万元、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4.单项冠军: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5.支持产品自主创新:对首次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智能化产品,购买首台(套)产品发生的保险费,省财政资金承担80%后,由区财政再给予10%的补助。
(三)申报资料。
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573
六、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参展和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参照《意见》第13、21条款,《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 号)第21条款和《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57 号)6条款。
(一)受理范围。
1. 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政府委托公共布展的布展单位。
3.工艺美术行业人才奖励适用于在衢江区范围内缴纳社保的个人。
(二)支持类别和奖补标准。
1.工业设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信组织参展:重点支持工信部及经信系统举办的各类展会,包括上海宝马展、上海工博会、义乌装博会等展会。标准展位,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到5000元/标摊按实际费用补),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特装展位,除给予标准展位费补助外,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另给予特装费补助(未到300元/平方米按实际费用补),单个企业每次展会特装费最高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境内展补贴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企业参加境内展会的补助金额,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其他展会:经申报审核区政府同意参加境内外商品展会的,对参展企业合理的摊位数给予50%摊位费补贴,封顶50万元。若本政策不能涵盖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中,鼓励本区企业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区企业的产品。
3.布展单位:政府组织的展会,按合同协议执行。
4.工艺美术行业人才:对衢州申报且新评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每位大师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报资料。
1.工业设计中心: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2.参展企业:《参展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8);上传营业执照、参展文件通知、参展合同发票、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纳税证明等扫描件,特装补助还需上传特装照片、实际装修费用发票等证明资料。
3.布展单位: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4.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无需提供申报资料。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886
(表8)参展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展会名称 | |||
展会时间 | 展会地点 | ||
展位数量 (个) | 展位费支出金额(万元) |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七、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经信)
参照《意见》19、20条款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号)政策第23、24条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类别、支持条件和奖补标准。
1.管理类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园区(工厂、设计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绿色设计产品分类按照工信部(省)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确定;对获得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节能、节水改造项目,按照技改项目的评选要求,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
2.节能、节水和循环经济技改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改项目年节水量2.5万吨以上,通过专家评审,按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项目
给予支持的两类情形:一是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的落后产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中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的除外);二是因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主动淘汰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需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企业在拆除生产线(设备)时应同时请第三方机构对拆除设备跟进清点,并以企业提供淘汰生产线(设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等有效凭证作为评估依据;二是需经衢州市淘汰办验收确认。
达到上述要求的,在验收确认的次年,对淘汰生产线(设备)按评估值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主动提前淘汰的,可按补助标准,提高补助额度。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通过专家评审,按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管理类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资质证书扫描件,其他管理类项目不需申报单位提供资料。
2.节能、节水、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填写《绿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信)》(内容见表9);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主要成效等)。
3.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填写《衢州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10);提供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淘汰生产线或设备基本情况、关停拆除时间及拆除后去向情况、拆除过程中设备中残液及固废物处置情况、淘汰后人员去留安置情况等)、拆除现场前后对比和主要设备解体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光盘)、拆除生产线(设备)解体报废处理去向证明材料(废品公司发票、收据或协议)、关停前一个月公司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其他反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资料等扫描件。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项目:填写《绿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信)》(内容见表9);提供营业执照、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扫描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合同约定的总投资额、节约量等)。
(四)其他要求。
1.设备投资期限:申报期的上一个整年度(按财务发票时间认定)。
2.对最近一期公布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企业申报的各类项目补助比例分别上浮2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奖励类、淘汰落后类除外)。
(五)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经信局
联系电话:3838886
(表9)绿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信)
申报企业 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项目名称 | 项目起止 日期(年/月) | ||||||
申报项目 类别 | 绿色制造£ 节能改造□ 工业循环经济□ 工业节水□ 合同管理□ 管理类£ 其 它□ (注:选其中1项) | 所属行业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实施效果 | |||||||
实际总投资额(万元) | 申请补助额(万元) |
(表10)衢州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 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 法人代表 | 联络手机 | ||
企业职工 总人数 | 生产线(设备)淘汰 后减少职工人数 | ||
拆除生产线 (设备)名称 | 企业地址 | ||
主要设备 规格型号数量 | 关停时间 | 拆除时间 | 主要设备 拆除后去向 |
八、支持工业绿色发展(发改)
参照《意见》第19、20条款和《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补助标准
1.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2018-2020 年完成淘汰改造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窑)炉(包含其它燃煤设施),并通过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的企业(单位),补助标准如下:
(1)10 蒸吨/小时(含)以上 35 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窑)炉及燃煤设施补助标准:2018 年完成淘汰改造的按 4.5 万元/蒸吨给予补助,2019 年完成淘汰改造的按4万元/蒸吨给予补助,2020 年完成淘汰改造的按3.5 万元/蒸吨给予补助。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2)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补助标准: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不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由区级财政对2018年完成淘汰改造的按3.5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2019年完成淘汰改造的按3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2020年完成淘汰改造的不予补助。
(3)蒸发量认定:锅炉蒸发量按锅炉铭牌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证明蒸发量的材料确定,对企业(单位)不能提供可信证明材料的锅炉不予补助;其他燃煤设施根据蒸吨数折算办法折算蒸发量(折算办法参照《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四炉”蒸吨数折算办法》)。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而未办理的不予补助。
(4)淘汰完成时间认定:申报燃煤锅(窑)炉淘汰的,以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标注的时间作为淘汰完成时间,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登记证明遗失的以现场核验时间作为淘汰完成时间;申报燃煤锅(窑)炉清洁改造的,以改造完成后新办理的锅炉使用登记上标注的时间作为改造完成时间。
2.天然气成本补助项目:对企业用天然气超过基础定额气量的部分,给予50%加价代购费用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30 万元。(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3.重点用能企业安装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成本补助。企业在2019-2020年安装符合省级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与服务供应商签订3年以上(含3年)系统维护合同,按监测类型(电力、天然气、蒸汽、原煤等)每项补助2万元。(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4.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保险项目补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机构。
(三)申报资料
1.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衢江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11)、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燃煤锅炉注销证明或者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的改造完成证明、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后照片、经联合验收小组签字确认验收通过的《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申请表》(内容见表12)、原锅炉铭牌照片或其它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可证明锅炉蒸发量的材料,其它燃煤设施上传蒸吨数折算办法。
2.天然气成本补助项目:《衢江区企业天然气加价代购费用补贴申请表》(内容见表1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企业与天然气供应公司签订的购气合同复印件、申报年度加价代购费发票复印件、企业年度用气总量证明。
3.重点用能企业安装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成本补助:《衢江区企业安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成本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1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企业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服务公司签订的安装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上一年度超计划用能、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五)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3838330
(表11)衢江区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单位)名称 (盖章)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锅(窑炉)炉启用日期(年/月) | 淘汰改造锅(窑)炉蒸吨量 | |||
申请补助类别 | 淘汰□ 改造□ (注:选1项) | 所属 行业 | 工业企业□ 酒店等服务行业□ 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注:选1项) | |
淘汰改造 主要内容 | ||||
淘汰改 造成效 | ||||
补助金额 | ||||
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表12)衢江区淘汰改造燃料锅(窑)炉验收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原锅(窑)炉型号 | 原锅(窑)炉蒸吨数 | ||
原锅(窑)炉 | |||
注册登记使用证号 | 蒸吨数 | ||
型 号 | 燃料类型 | ||
投运时间 | 年 月 日 | 用 途 | |
淘汰改造方式 | |||
□淘汰 | 使用登记注销时间 | ||
□改造 | 改造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
燃料类型 | □集中供热 □天然气 □生物质成型燃料 □电 □其它 | ||
监检证书号 | |||
淘汰、改造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填写) | |||
责任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初验意见 | 初验意见: 初验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合验收意见 | 复验意见: 复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表13)衢江区企业天然气加价代购费用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基础定额气量(立方) | 申报年度用气量 (立方)) | 申报年度天然气加价代购费 (元) | |||
申报补助 金额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表14)衢江区企业安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成本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监测类型 | 合同服务年限 | ||
申报补助 金额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九、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参照《意见》第7、8、9条款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19〕35号)第7、8、9条款。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奖补标准。
1.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条合并,“专业技术委员”相关只能不属于科技局,请市场监管局予以审定)
2.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3.重点企业研究院: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补标准 1:1 配套,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 20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4.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万元的补助。(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5.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导项目补助: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上述条目除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导补助项目均为即享即兑,无需提供申报材料。特别重大创新平台按一事一议流程。
综合体项目对省、市综合体给予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综合体建设单位进行补助。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3838682
十、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
参照《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57号)第2、3、4条款。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正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类别和奖补标准。
1.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经统计局核算,对有R&D经费投入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2.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4.科学技术奖: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排名前三的完成单位,给予1:1再奖励。
5.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立项,且取得省科技厅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度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个新产品。(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三)申报资料。
1.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15)、税务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A107010。
2.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3.科技型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4.科学技术奖配套: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5.科技新产品:需要提供省厅颁发的新产品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科技项目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16)。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3838682
(表15)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企业地址 | ||||||
申报年度 | 申请金额 (万元)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报年度研发投入 (万元) | 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申报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万元)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放比重(%) | |||||
科技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办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表16)科技项目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类别 | 获得时间 | ||
申报奖励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名、文号等) | |||
申报奖励 金额 | |||
申报单位 联系人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参照《意见》第9款、21款,《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 号)和《衢州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衢委人才〔2017〕10号)文件。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在衢江区设立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二)支持类别和补助标准。
1.支持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支持创新主体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进行的科技成果(军地两用技术)合作对接交流活动,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高交会、科博会、两用技术科促会(产业发展大会)、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长三角一体化、创新大赛参赛等各类科技会展或科技活动。以上活动经区科技部门同意参加的,标准展位的展位费和特装展位的特装费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展位费最高补助 5 万元,单个企业每次展会特装费最高补助 5 万元;科企双方如在活动中签订科技合作意向或技术合同(协议)的,对参加活动的衢江区企业,另外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省内(市外)活动2000元、省外活动4000元标准的差旅费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境内科技会展和活动各项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含)。
2.科技大市场:对科技大市场运营主体,经考核合格每年按合同(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委托科技大市场承接的科技业务,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3.高校院所在衢江区设立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每年按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在合同(协议)约定金额内给予补助。
4.外国专家项目:对衢江区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引智项目或省级“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项目资助的,在项目单位开支的专家费用范围内给予1:1配套资助。(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三)申报资料。
1.支持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1)参加科技创新对接活动企业:《科技创新对接活动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17)网上填报;上传营业执照、科技合作意向或技术合同(协议)、参加活动人员身份证、本次活动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活动指定酒店住宿发票)等扫描件,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2)科技会展参展企业:《科技会展参展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18)网上填报;上传营业执照、参展文件通知、参展合同发票、企业法人身份证等扫描件,特装补助还需上传特装照片、实际装修费用发票等证明资料。
2.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在衢江区设立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上传履约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扫描件。
3.外国专家项目:国家级、省级重点引智项目或省级“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项目的立项文件或资金下达文件。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3838684
(表17)科技创新对接活动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活动名称 |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
参加人数(人) | 差旅费支出 金额(万元) |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注:证明文件附后并网上上传
(表18)科技会展参展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展会名称 | |||
展会时间 | 展会地点 | ||
展位数量(个) | 展位费支出金额(万元) |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注:证明文件附后并网上上传
十二、创新券政策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在衢江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1.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2.数字经济企业每家最高每年不超过30万元。
3.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对于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达到前五的10家企业,每个企业每年可以增加申领额度5万元。
(三)申报材料。
创新券使用: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支出凭证、成果证明扫描件。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3838682
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第三条 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且需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无效。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支持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适用的对象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上的各类创新载体及由地方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六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与要求:
1、购置设备。研发专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该项目需申领企业券,生产与研发共用的设备不纳入补助范围)。
2、委托开发。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发经第三方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难题攻关;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委托开发项目必须提供技术成果或产品成果证明,阶段性进展材料不作为成果性材料。
3、知识产权相关服务。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知识产权贯标费用、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
4、仪器设备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共享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尤其支持企业在本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使用仪器设备。
5、 检验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
6、项目咨询服务。产品标准制定费、新产品鉴定及技术成果鉴定费;委托科技文献检索、科技查新服务。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付
第七条 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创新券额度,选择创新载体和服务内容,上传提交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
第八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使用的额度系统自动收回,并扣除当年相应的总额度,提倡即领即用即兑。
第九条 创新券发放标准如下:
1、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2、数字经济企业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区经
信局提供的名录为准)
3、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对于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达到前五的10家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可增加申领额度5万元。(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创新券按企业实际支付创新活动费用的50%予以兑付,兑付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创新券总额。在我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使用仪器设备等服务,一万元以下的业务创新券可100%兑付,一万元以上的业务创新券可60%兑付。
第十一条 企业兑现需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兑现需提供的材料要求:1、经登记的合同。2、文献检索、科技查新、工业设计、产品检测、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凭证及成果性材料。3、项目服务经费支出凭证,须提供原件核实和复印件备案。4、复印件需企业盖章,一式一份。5、兑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提交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券额度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十三条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 日起实行,同时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衢江科[2015]11号)文件废止。本文件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衢江区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0年 月 日
附件1 :部分条款说明
附件2 :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附件3 :衢江区科技创新券申报流程图
附件1
衢江区科技创新券政策部分条款说明
1、第三条 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且需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无效。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支持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条款解释:每年创新券额度根据财政预算,整个资金池有效期为1年,以公历年度为周期。例如本年度创新券预算资金为200万元,在10月份已经兑现完毕,则该年度企业无法再申领新的创新券。
2、第八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使用的额度系统自动收回,并扣除当年相应的总额度,提倡即领即用即兑。。
条款解释:创新券在限定额度内可按企业需求自行申请,自3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需要使用的时候再进行申领。特别注意的是,创新券纳入即享即兑目录,且申请了以后不及时使用会扣除当年的额度。例如:每家企业一年创新券申请总额度为5万元,某企业在3月1日申请创新券3万元,但在5月31日前未使用,到期后创新券被系统自动收回,则该企业当年后续可再申请使用的金额为2万元。
附件2
(表19)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企业名称 | ||||||||||||||||||||
经营地址 | 经济性质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企业类别 | 1一般工业企业;2、数字经济企业;3、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位列前5名的企业。 | |||||||||||||||||||
创新券申请类别 | □载体券 □企业券 | |||||||||||||||||||
使用科技创新券项目主要内容 | ||||||||||||||||||||
经费支出情况 | 购置设备 | ¥: | ||||||||||||||||||
委托开发 | ¥: | |||||||||||||||||||
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 ¥: | |||||||||||||||||||
仪器设备使用 | ¥: | |||||||||||||||||||
服务检验检测 | ¥: | |||||||||||||||||||
项目咨询服务 | ¥: | |||||||||||||||||||
汇 总 | ¥: | |||||||||||||||||||
其中自筹配套资金 | ¥: | 申请兑现创新券金额 | ¥: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
实缴税收 | 研发经费支出 | |||||||||||||||||||
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 | ||||||||||||||||||||
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衢江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衢江区科技创新券申报流程图
十三、支持科技金融服务
参照《意见》第7款、第8款、第9款。
(一)受理范围。
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
(二)支持类别和补助标准。
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按《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按《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3838682
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机制,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发展壮大,根据《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衢市科发计〔2018〕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一)贷款范围及对象。衢江区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由区科技局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
(二)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银行。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遴选不超过8家银行。
(四)贷款规模。参与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银行,每家每年提供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0.8亿元(全市范围)。
(五)贷款金额和用途。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具体事项贷款银行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同一企业不得向多家银行申请科技金融贷款,若出现多家银行放款则以最先放款日期确定贴息银行。
(六)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贷款申请、兑现流程
(一)区科技局与8大贷款银行签订“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合作协议”,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末)将最新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发送给8大贷款合作银行。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常年向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内容见表20)。
(三)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按照审贷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核。银行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放贷意见书,及时拨付贷款并出具放款凭证。同时将《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内容见表20)、放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区科技局备案。
(四)各贷款银行每年10月底,汇总上一年度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清单(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每笔贷款利息)报送衢江区科技局高新产业与发展规划科。
(五)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区金融办下达资金文件后,区金融办负责资金兑现(建议)。
三、财政资金安排
(建议)衢江区科技金融贷款贴息从区金融办口径统一支出后,再由金融办与财政局统一结算。
四、贷款贴息和风险承担
(一)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按申报截止日前已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基准利率核定的并已结算利息的45%(当期按年折算发放贷款规模在6000万元〔含〕以下的)或50%(当期按年折算发放贷款规模在6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银行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若贷款逾期收回的,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对年度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中无抵押贷款占当年贷款总额50%及以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利息5%的补助。
(二)风险承担。
由银行自行承担。
五、金融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放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给予票据再贴现支持。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财政贴息,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协调银行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二)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1.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
2.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合作协议
(表20)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 | □市本级 □柯城区 □衢江区 | |||||||
地 址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企业类型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海洋开发利用 □新能源汽车 □核电关联产业 □现代农业 | ||||||||
近年来 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件)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软件著作权 |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 ||||||||
植物新品种 | 其 他 | ||||||||
近年来 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 授权发明专利号 | 授权的发明专利名称 | |||||||
人力资源 情况 | 职工总数 (人) | 大专以上学历 科技人员数(人) | |||||||
从事研究开发 人员数(人) | 引进科研人员数(人) | ||||||||
近3年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收入(万元) | 年 | 近3年 利润 (万元) | 年 | ||||||
年 | 年 | ||||||||
年 | 年 | ||||||||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 |||||||||
近1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 |||||||||
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项目 | 计划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
二、科技贷款项目情况表
意向贷款银行 (可多选) | ||||||||||
贷款卡卡号 | ||||||||||
科技贷款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 是否为节能减排项目 | □是 □否 | ||||||||
项目技术来源 | □企业自有技术 □其他企业技术 □中央属科研院所 □地方属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 □国外技术 | |||||||||
项目知识产权 获取方式 | □自主研发 □受让 □受赠 □并购 □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 |||||||||
项目预计总投入 (万元) | 其中:申请贷款(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在贷款期内预计销售收入(万元) | 在贷款期内预计利税(万元) | |||||||||
预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申报软件著作等(项) | ||||||||||
预计申报或授权专利(项) | 实用新型 | 预计培养人才 (名) | 引进 | |||||||
发明 | 培养 | |||||||||
合作 单位 | ||||||||||
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三、公司简介
(公司当前状况,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和市场情况等,限500字) |
四、项目介绍
(技术方案、团队介绍、创新点、预期目标与成果、发展前景,限1000字,可另附页) |
附件2
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衢州区科学技术局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区行政大楼2楼东
乙方:
地址: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甲、乙双方决定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共同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相关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一、贷款对象
借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甲方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二、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规模
乙方每年(自本协议签定之日算起)提供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0.8亿元。
四、贷款金额和用途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具体事项贷款银行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乙方负责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五、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六、贷款贴息
乙方当期按年折算发放贷款规模在6000万元〔含〕以下的,甲方按申报截止日前已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基准利率核定的并已结算利息的45%给予乙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乙方当期按年折算放贷规模在6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甲方按申报截止日前已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基准利率核定的利息的50%给予乙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若贷款逾期收回的,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对乙方年度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中无抵押贷款占当年贷款总额50%及以上的,甲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予以乙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总额利息的5%进行补助。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承担。
八、业务流程
借款人可常年向乙方申请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提交《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乙方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放贷意见书和借款合同,按规定及时拨付贷款并出具放贷凭证。除应收贷款利息之外,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九、保密条款
双方均有义务对涉及各方商业机密的内容、信息、机密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和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二)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可重新签定合作协议,执行期限为三年。若乙方未完成年度放贷规模,或以各种借口增加借款人负担且遭借款人投诉的,一经查实,甲方可终止协议,且对借款人的贷款不予财政贴息。
(三)本协议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必须修改或终止的,为免责事由;修改、终止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十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参照《意见》第17款和《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 号)第15、16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2.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建造”、“品字标浙江生态”等品牌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品字标”品牌认证按认证标准计,同一认证标准的仅奖励一次,有认证委托单位的以委托单位为准,复评不再奖励)。仅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不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填报《衢江区品牌标准化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1)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2933176
(表21)衢江区品牌标准化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金额 | 获得时间 | ||
申报项目类别 | |||
申报单位 联系人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十五、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参照《意见》第18款,《关于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7〕26 号)第16款和《关于加快工业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江区政发〔2019〕107号)第19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1.承担全国专业标技委和标分技委、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实施,经过上级市场监管局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考核认定,每年给予30、20、20万元的补助。
2.主导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单位: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50、20、20、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15、5、5、3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10万元的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4.积极支持企业为主在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的,按上级补助资金的1:1配套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重点领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承担全国专业标技委和标分技委、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申报表和年度考核认定文件。
2.主导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单位:申报表和主导(参与)标准的正式文本。
3.标准创新贡献奖:《衢江区品牌标准化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2)和认定文件。
4.数字经济标准化奖励:《衢江区品牌标准化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2)和认定文件。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2933176
(表22)衢江区品牌标准化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金额 | 获得时间 | ||
申报项目类别 | |||
申报单位 联系人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参照《意见》第10、16、17款和《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57 号)第8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类别和奖补标准。
1.知识产权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区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2.专利奖励:①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含专利权转让)每件奖励1万元。②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且未转让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件 3.5 万元奖励(不含 PCT 申请奖励);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件 1 万元奖励(不含 PCT申请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国外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按最高原则享受一次。③对通过 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奖励(不含省补),每家单位最高奖励 2.5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4.驰名商标和商标品牌:对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和商标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评估费用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50%、不超过10万元保费补贴。
6.对获得商标质押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评估费用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材料。
填报《衢江区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3)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2830310
(表23)衢江区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申报项目类别 | 获得时间 | ||
申报奖励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名、文号等) | |||
申报金额 | |||
申报单位 联系人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适,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十七、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参照《意见》第14款 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44号)第四款第4条。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1.企业引进私募投资、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等、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衢江本地、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 1%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及定向增发等,给予企业所募资金1‰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2.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衢江本地,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融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25万元;1亿元-3亿元之间(含1亿元),奖励50万元;3亿元-5亿元之间(含3亿元),奖励100万元;5亿元-10亿元之间(含5亿元),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奖励300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捆绑”上市,按所融资金投资在本地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衢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3‰的补助,每单最高 500 万元。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奖励,须由区绿金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后,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 10 万元。
(三)申报资料。
《金融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2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投资(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入账凭证等资料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相关说明。
1.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阶段所募集的资金。
2.大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标准划分确定。
3.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原资产所属企业的注册地须在衢江辖区内。
4.企业引进私募投资,指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拟挂牌上市企业因登陆资本市场需要实施员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合伙企业持股),视同引进私募投资。每单金额按每次增资额汇总,不具体到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兑现奖励。资金到企业账户后企业方可申请兑现,拟挂牌上市企业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变更后申请兑现。
5.非上市公司发行各类债券以及定向增发等所募集资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投资在衢江辖区。企业募集资金到账后方可申请兑现。
6.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以及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在衢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补助,企业资金投向要与募投说明书一致,企业在资金到账、启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后申请兑现,申报企业应提供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证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企业作出资金使用的承诺。
(五)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8160
(表24)金融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 | |||||
适用条件条款 | |||||
申请扶持金额 (万元) | |||||
银行开户名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十八、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参照《意见》第15款 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44号)第四款第3、4条。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1.设立企业上市“凤凰奖”,我区企业在A股(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上市成功的奖励“凤凰奖”5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奖励总额的20%,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奖励总额的30%,成功上市奖励剩下的50%。引进衢江区外上市企业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和“捆绑”上市,支持“买壳”和“捆绑”上市企业把注册地迁至衢江并在衢江缴纳税款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成功后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3.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成功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实行定向增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对子公司在衢江区捆绑上市(即子公司未上市,但母公司已上市),并且至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子公司在衢江区年税收达到500万的,在达到标准年度内给予减半补助。
5.对完成股改的规上企业(不上市挂牌),可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完成股改的规下企业(不上市挂牌),可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成功企业,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做好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备案和上市申报期间问题的排查和解决,对特殊问题,按有利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项目投资全额补助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对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5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实际缴纳所得税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80%补助。
7.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衢江区域内的证券机构,解禁后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 90%的比例予以奖励。
8.对企业及其股东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9.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衢江区域内的证券机构,解禁后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 90%的比例予以奖励。
10.对企业及其股东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资料。
《金融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2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投资(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入账凭证、挂牌上市批文、税务凭证等资料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相关说明。
1.企业境内外上市以及“新三板”、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等奖补标准按“政策表述”执行。企业获得相关批文后申报。
2.对企业及其股东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拟挂牌上市企业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变更后申请兑现,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高新技术企业4.8%)予以财政补助;
(2)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6.4%奖励给相应的持股人(个人股东);
(3)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负担,按企业实际支出的20%予以财政补助;其中涉及到个人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6.4%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五)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8160
十九、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参照《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44号)第四款第5条。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衢江区挂牌上市企业成功并购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我区企业被区域外上市公司并购并在衢江区独立核算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0.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本项补助参考企业社会综合贡献)
(三)申报资料。
《金融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2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投资(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入账凭证等资料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8160
二十、设立基金
参照《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发﹝2018﹞44号)第四款第6条。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1.鼓励衢江区域内挂牌上市企业与区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支持区内优质项目并购。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配套的并购贷款产品对基金投资项目予以支持。
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衢江区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基金,在企业股改中增资入股企业,政府产业基金有条件参股。
3.鼓励衢江区域内挂牌上市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9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80%的奖励。
(三)申报资料
《金融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容见表2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经基金协会审核备案过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8160
二十一、支持绿色金融服务
参照《意见》第16款。
(一)受理范围
注册地在衢江辖区内,按照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评价方法,经区金融办、市人行和第三方机构(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识别,被评定为“深绿”“中绿”“浅绿”的融资企业或融资项目主(不包括个人)。
(二)支持类别和补助标准
1.对申报年度全市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绿色贷款(不含个人贷款)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贴息补助。
(1)被评定为“深绿”的融资企业,按照上年末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
(2)被评定为“中绿”的融资企业,按照上年末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0%给予贴息,单家企业贴息最高40万元;
(3)被评定为“浅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上年末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贴息最高30万元。
2.申报年度企业日均贷款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其中工业企业需达到6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需达到4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需达到200万元以上。
3.以项目名义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投资金额应超过500万元(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或认可的金额为准)。
(三)申报资料
《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贴息奖励申请表》(内容见表25);加盖企业公章的传营业执照、金融机构出具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融资协议合同文本和实际结息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金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838160
(表25)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贴息奖励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企业类型(属农业、工业或服务业) | |||
属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 | 绿色程度 | ||
绿色贷款合作银行 | |||
绿色贷款合同文号 | |||
贷款类别(属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 | 若是项目贷款,项目总投资金额 | ||
绿色贷款金额 | |||
日均绿色贷款余额 | |||
绿色贷款期限 | 至 |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 |||
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二十二、支持企业信息化发展
参照《意见》第18款和《关于加快工业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江区政发﹝2019﹞107号)第7款。
(一)受理范围。
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资质激励政策受理范围为: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并纳入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统计体系。
鼓励软件信息化研发政策受理范围为: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
其中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策。
(二)补助标准。
1.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资质激励:具备国际相应资质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资质:通过3级奖励10万元,4级奖励20万元,5级奖励30万元。企业提高资质等级时,可通过再次申报,对标补差兑现奖励;ISO2700/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首次认证的各奖励10万元。以上资质激励政策,如企业已享受市里政策,区里不再另行补助激励。
2.鼓励软件信息化研发:对企业实施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经审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奖励申请表》(内容见表2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资质认证凭证的原件扫描件。
2.企业填写《鼓励软件信息化研发补助申请表》(内容见表27),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研发项目投入证明材料(发票、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受理部门。
审核部门: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联系电话:3835123
(表26)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职务 | 手机 | ||||
企业经营 情况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税收(万元) | 利润(万元) | |||
上年度 | ||||||
申请奖励 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