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以下简称人工繁育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通信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1239室;电话:0570-3838032)。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2020年9月14日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以下简称人工繁育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及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二)分类施策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转作非食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
(三)适当补偿原则。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衢江区实际,综合考量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给予合理补偿。
三、处置方式
(一)移交管理。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的梅花鹿、环颈雉、鹧鸪、黄缘闭壳龟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的黑斑侧褶蛙、棘胸蛙等物种,移交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详见附录1)。林业部门依法撤回并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陆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需向区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生动物换发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依法依规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能用尽用。各地各部门要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三)无害化处理。对明确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蓝孔雀、王锦蛇,以及提出退养申请的中华蟾蜍养殖户,停止养殖。经业主申请、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由此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衢江区实际,综合考量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给予合理补偿。现有人工繁育场地,引导经营主体养殖生活习性相似、设施要求相同的家禽家畜,转型成为畜禽养殖场。各单位要提供技术帮扶,做好转型发展工作。
三、处置补偿
(一)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为明确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和提出退养申请的中华蟾蜍人工繁育场,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20年2月24日前依法持有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且仍在有效期内。
2.自愿签订《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存栏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补偿种类
我区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蓝孔雀、王锦蛇及提出退养申请的中华蟾蜍等3种。经人工繁育场自主申请,且林业部门同意转为药用、科研、展示、观赏等非食用性用途的,对该人工繁育场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结合衢江区实际,参考周边县(市、区)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养殖成本投入,补偿标准分别为:
1.蓝孔雀:按成鸟、幼鸟、种蛋、死体等类型分别进行补偿。其中:2020年2月24日之前存栏的蓝孔雀成鸟,补偿标准为930元/只;2020年2月24日之后新孵化的幼鸟,补偿标准为400元/只;2020年2月24日之后宰杀或死亡、且保存完整的成鸟死体,参照成鸟标准补偿;当年孵化出来后死亡的幼鸟不予补偿。
2.王锦蛇:2020年2月24日之前存栏的王锦蛇,补偿标准为220元/条;2020年2月24日之后孵化的幼蛇不予补偿。
3.中华蟾蜍:2020年2月24日之前存栏的中华蟾蜍,补偿标准为50元/公斤;2020年2月24日之后孵化的不予补偿。
(四)资金来源。
人工繁育场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动物费用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四、处置程序
(一)主体申报。由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全区相关人工繁育场于2020年9月5日前主动申报动物处置。对于转变用途的,指导养殖户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现场核实。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一起,对拟无害化处理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核查结果经人工繁育场负责人及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报区政府专班认定。
(三)签订协议。根据区政府专班认定情况,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与相关人工繁育场签订《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作为申领补偿的依据。
(四)处置动物。组织林业、农业、动物防疫、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对养殖场所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就地扑杀后送畜禽无害化处置工厂或指定地点深埋。
(五)公开公示。对拟补偿的人工养殖场无害化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补偿金额和合法性认定情况,在当地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7天。
(六)发放补偿。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完成无害化处理的人工繁育场,凭《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协议书》,按有关程序申领补偿金。
(七)归档保存。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过程形成的影像信息、台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留存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源头管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高度,将思想统一到坚决执行《决定》规定、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上来,扎实抓好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区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区政府是补偿处置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区府办、宣传(网信)、财政、林业、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专班,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野生动物核查、处置、补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理清区、乡、村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工作主体,要突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压实属地维稳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苗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顺执法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林业部门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及时注销、变更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对非食用目的的人工繁育场的监管。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禽畜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四)确保依法依规。各地各部门在推进补偿处置各项工作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每一项工作。资金补偿和动物处置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补偿处置品种、数量、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吃拿卡要、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发生。要严格监管现存栏野生动物,严防人工繁育场随意丢弃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灾害和生态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标准进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留存,避免社会舆情和国际舆论负面报道,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加强敏感信息管控。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进处置工作平衡进行。
(六)扶持转产转型。大力支持现有人工繁育场转产转型,引导具备一定设施规模的人工繁育场,养殖生活习性相似、设施要求相同的家禽家畜,转型成为畜禽养殖场。各地各部门要提供技术帮扶,做好转型发展工作。对食药目的兼有的人工繁育场,调整人工繁育物种和经营方向,对确有药用需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鼓励采用合作社的形式,建立野生动物药用原料基地。野生动物药用原材料仅可供给医院临床使用或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对食用、展示目的兼有的人工繁育场,取缔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拓展其观赏、展示功能,结合森林旅游、农家乐旅游等转型为动物展示园,发挥科普教育作用。
附件:1.告知书
2.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
3.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公示
4.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
5.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验收单
6.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
7.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资金发放
清单
8.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登记表
附件1
告知书
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意见》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我区合法合规养殖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退出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做到应退尽退,维护社会稳定,特告知如下:
1.可以申请退出处置的物种和基础设施:退出补偿的物种为蓝孔雀、王锦蛇等物种,并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予以补偿的基础设施将进行拆除处理,并要求5年内不能再进行同类型养殖,否则要求退还基础设施补偿金。
2.可以申请退出处置补偿的对象为:因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合法人工繁育场(户),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填写《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并签署《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承诺书》,依程序申请政府补偿。补偿的物种和数量以疫情期间封存时为基础,严格按照审批的物种和数量进行核对补偿,对于超审批范围和数量的将不予以补偿。
3.申请退出处置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30日。
对于违法养殖场(户),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若违法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报、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4.退出补偿程序为:由养殖场(户)主体提出申请→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登记造册,并制定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动物处置→公开公示→补偿资金兑付。
5.要求:请养殖场(户)主体依法依规,按实际提出退出补偿申请,一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强制要求退还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2020年9月 日
附件2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法人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 |||
驯养繁殖许可证号 | |||||
退出物种和数量 | |||||
本人承诺填写的《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申请表》情况属实,申请退出补偿的物种和数量均为本养殖场依法依规养殖所得。本人自愿退出 物种养殖,不再进行该物种的养殖活动,并在2020年 月 日前按方案要求处置完已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绝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和其他养殖场,绝不从其他养殖场购入或从野外抓捕该物种冲抵。如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将依法返还补偿款,并自愿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公示
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的意见》精神,为妥善处置我区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 月 日至 月 日,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组织区林业、财政部门、乡镇(办事处)、相关村委会对拟退出处置的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核查和登记造册,制定了补偿清单,现将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9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衢州市衢江区区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区林业局2935206,区财政局 。
附: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
附件4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协议
甲方: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乙方: (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银行卡(帐)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精神,根据《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意自行退出位于 (地址)
(养殖场) (物种)的养殖,并在2020年 月
日前按方案要求处置完现存栏已补偿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承诺绝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和其他养殖场,绝不从其他养殖场购入该物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置完的按非法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处理。
二、乙方被补偿的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和金额为经公示无异议的数额,超出的不予补偿。
种类: 数量: 。
种类: 数量: 。
三、甲方按照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补偿资金在野生动物处置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一个月内汇入到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四、乙方退出后若再复养的,需退还补偿金,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验收单》等为该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乙方(签字):
附件5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验收单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 | |||
驯养繁殖许可证号 | |||||
退出物种和数量 | |||||
法人代表 意见 | |||||
验收人员 意见 |
附件6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清单
单位:只、条、头、公斤、元
养殖场(户)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动物种类 | 成体动物 | 金额 | 幼体动物 | 金额 | 重量 | 金额 | 金额 | 备注 |
合计 | ||||||||
法人代表意见:
| 村(社区)委会意见: | 乡、镇(街道)意见: | ||||||
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附件7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资金发放清单 | ||||||
序号 | 养殖场(户)名称 | 法人 | 联系方式 | 补偿金额(元)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附件8
衢江区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登记表 | ||||||||
序号 | 养殖场(户)名称 | 地址 | 许可证号 | 养殖物种 | 养殖数量 | 审批物种 | 审批数量 | 处置方式 |
关于《衢江区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实施方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说明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8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在养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林业部门牵头拟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此项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林业部门牵头制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