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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44/2021-562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2-23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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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44/2021-5627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1-12-23

  • 发布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衢江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23 15:29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规范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经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度衢江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衢江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线上申请受理方式及流程:

1.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2.“浙里办”手机APP自助申请:下载“浙里办”手机APP注册或登入个人账号-搜索栏输入“公租房”,选择“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注:根据办理提示完成操作),提交完成。

3.线上申请有困难的群众,也可凭身份证(含家庭成员)前往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或衢江区住建局住保中心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线上申请流程指导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主申请人具有衢江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江区城镇户籍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籍的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服兵役、在校本科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未婚且年龄在30周岁(不含)以下的户籍和工作均在市域范围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以下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或工作不在市域范围内的子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3)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年满22周岁(含)以上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630元(含)。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8.4万元;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公示配租

1.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衢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qjq.gov.cn/col/col1441295/index.html)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后,最终确认保障资格,并向申请对象寄送《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保障对象须在收到《衢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后30日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保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确认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

2.匹配: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将按照相关档次进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六、保障对象档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保障资格的,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不同具体分三档:

一档家庭: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在册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38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778元(含)的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778元(含)(除一档家庭外)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9778元且低于49630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保障方式及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适用对象:一档家庭、二档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三档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军属(含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对三档其他家庭全部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3人(含)以下家庭保障面积按54平方米标准保障,4人及以上家庭按家庭实际成员人数×18平方米标准保障。

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5.2元;

二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4元;

三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6元。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3.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8.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档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处理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经查实,属转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经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并进入司法追缴程序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在约定的退房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其他相关规定

1.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家庭,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维持首次公示结果。

2.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接受区纪委派驻区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3838349、2298681

监督举报电话:2298896

 

 

 

 

 

 

 

 

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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