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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11-438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23号 公开日期: 2011-04-15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2011-4389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23号

  • 公开日期:

    2011-04-15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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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3 14:56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障衢江分区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就加强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加强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是规范城区土地开发建设行为、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 措,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的有效保证,对提 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项目审批

(二)在衢江分区规划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所持综合用地的开发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对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则上按规划要求,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后审批建设。

(三)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办理建设施工许可事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土地持有人应凭有效证明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范登记办证

(四)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项目符合登记办证条件的,初始登记办证时实行一宗地一本土地证、建筑物一幢楼一本房产证。

(五)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项目经整体验收合格后, 项目业主可持初始登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向建设、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房产分割和土地分摊登记手续,房产分割和土地分摊登记不得变更产权人,土地使用终止年限不变。

四、规范转让交易

(六)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项目,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后土地用途不变,土地使用终止年限不变。

(七)对综合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已初始登记未进行分割登记的, 整体转让时,项目经整体验收合格符合整体转让条件,产权人按规 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八)对综合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已分割登记未进行房屋转让的, 产权人转让房屋时,应按规定缴纳房屋质量保修金并一次性代缴房 屋维修基金,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九)对综合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已分割登记且部分房屋已转让的,产权人继续转让剩余房屋时,需对房屋质量保修作出承诺,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时受让人应作出房屋维修自理承诺。

(十)对批准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在建项目,项目业主需转让 在建工程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评 估,经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现场确认其工程量确已达到 25%以上, 符合在建工程转让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十一)对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未达到 25%且无力续建的,土地按政府指导价、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五、落实工作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衢江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协调和研究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投公司,负责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日常事务。

(十三)建立联审机制。为提高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规范管理的工作效率,区政府建立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土地持有人提出申请,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经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对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的规范管理,加强工作衔接,提升服务水平。区发改部门要严格源头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查备案;区规划部门要加强项目可行性审查,确保城市建设品质;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分摊登记和在建工程转让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区建设部门要严格分割办证和房屋转让以及物业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区监察、财政、人劳、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及时制定出台综合用地开发建设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

(十五)严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批、办证和过户交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强化日常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开发建设和交易行为。对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它事项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综合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的综合用地除外)。

(十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八)本意见由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衢江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衢江城区综合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费里夫

副组长:陈根锡(区府办)

刘水清(区规划局) 何亚明(区国土局) 邓荣海(区建设局)

成  员:宋志毅(区发改局)

李  青(区财政局)

徐亚平(区综合执法局) 孙柳青(区行政服务中心) 汪寅炬(区工商局)

马伟民(区地税局) 胡林生(区人劳局)

姜志岳(区纪委<监察局>) 章利华(区法制办)

祝协伟(区土地储备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投公司,陈根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鄢凌峰、周锡祥、陈金仙、祝协伟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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