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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5-34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5〕47号 公开日期: 2015-06-1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2015-0003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5-340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5〕47号

  • 公开日期:

    2015-06-17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2015-000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3 15:04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 2014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6 号)、《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 年)》(衢政办发〔2014〕99 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2 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精神,坚持“淘汰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1. 总体目标。到 2017 年底,全区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完成淘汰、改造 10 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供气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2. 年度目标。

2015 年底前,全区完成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30%以上 10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油)锅炉;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总量 70%以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6 年底前,禁燃区全面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10 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60%以上 10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总量 80%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2017 年底前,非禁燃区完成淘汰、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排放改造 90%以上 10 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

二、改造途径和补助标准。

(一)改造途径。符合淘汰改造要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进行淘汰替代。禁燃区内的锅炉及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可采用淘汰方式,也可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禁燃区外的可采用清洁排放改造方式。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是指采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清洁排放改造是指对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

(二)补助对象。根据《方案》要求完成淘汰改造的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2014 年 1 月 1 日以前关停或 2014 年 1 月1 日以后新上的锅(窑)炉不在财政补助对象内。

(三)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二次。第一次申报时间从 5 月 1日开始,6 月 25 日截止;第二次申报时间从 9 月 1 日开始, 12月 1 日截止。

(四)补助标准。

1.  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按每蒸吨 5 万元给予补助。锅炉蒸发量按锅炉铭牌或质监部门的锅检证明确定,对不能确定蒸发量的锅炉不予补助。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按年耗煤量折算成锅炉每小时蒸发量参照执行(上方小石灰窑除外)。鼓励企业(单位)提前淘汰:以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为基础,对 2015 年年底前(含 2014 年)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 100%给予补助;对 2016 年年底前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 95%给予补助;对2017 年年底前淘汰的锅(窑)炉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

90%给予补助。

2.  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煤气发生炉、熔炉)通过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改造利用除天然气外的清洁能源为燃料或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放标准的锅(窑)炉,补助标准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的 80%给予补助;

3. 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已补助的项目,按本办法标准补足。

(五)申报材料。

1.  《衢江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验收确认意见或相关证明;

3.  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购买、安装凭证复印件,锅(窑)炉前后现场照片及铭牌照片,锅(窑)炉在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材料和年度锅检证明,锅(窑)炉改造直接投资额凭证;

4.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淘汰改造锅(窑)炉真实性(含改造后所用燃料)承诺证明。企业(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必需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和不按承诺使用燃料的,责令限期缴回财政补助资金, 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并由区环保局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经信局(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衢江区经济开发区、衢江供电分局组成的衢江区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年制定年度计划, 协调推进工作。经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按职责分片推进园区外工业企业、园区企业、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的锅炉、窑炉、茶炉、熔炉、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将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列入衢江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并将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验收工作由区经信局(商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联合验收。

(二)强化监督监管。区环保局对锅炉淘汰、改造负责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淘汰、改造的企业,由区环保局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以强力推进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附件:1.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局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3. 衢江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1


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吾东明

副组长:胡水木(区经信局<商务局>) 俞耘天(区府办)

成 员:余爱军(区发改局)

朱 宏(区经信局<商务局>) 杨建云(区环保局)

邹剑铭(区质监局) 余勇斌(区教育局) 蓝志峰(区公安局) 马文革(区财政局)

徐功铭(区市场监管局) 黄 利(区住建局)

周国华(区卫计局)



刘建绪(衢江区经济开发区) 余晓钧(衢江供电分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商务局),朱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 2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局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分年度推进目标任务

单位:台


区域

合计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开发区

17

6

3

8

教育局

19

9

6

4

大洲镇

2

2

0

0

杜泽镇

4

3

1

0

高家镇

4

4

0

0

后溪镇

3

3

0

0

莲花镇

3

2

0

1

廿里镇

23

3

9

11

全旺镇

4

4

0

0

上方镇

8

2

5

1

峡川镇

3

0

1

2

云溪乡

4

0

0

4

樟潭街道

10

8

0

2

横路办事处

2

2

0

0

十里丰监狱

18

11

5

2

合计

124

59

30

35


附件 3

衢江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企业(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锅(窑炉)炉启用日期(年/月)


淘汰改造锅(窑) 炉蒸吨量



申请补助类别

淘汰□    改造□

(注:选 1 项)

所属行业

工业企业□ 酒店等服务行业

□ 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

□(注:选 1 项)


淘汰改造主要内容



淘汰改造成效


补助金额


经信部门(责任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企业(单位)填报

衢江区政办发[2015]47号关于印发衢江区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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