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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衢州市衢江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09:25 信息来源:区营商办 浏览次数:207

衢州市衢江司法局  衢州市衢江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关于公布衢州市衢江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按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创建“无证明办事之城”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区司法局、区营商办牵头对我区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交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经审核确认,我区通过个人书面承诺、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替代办理79项。现将《衢州市衢江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今后,如因法律法规修改需调整和上级政府、部门调整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无证明办事”办事规则和各项运行机制,同步规范完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确保全面实现群众和企业行政审批“无证明”。


附件:

衢州市衢江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衢州市衢江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附件

衢州市衢江区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 号

证 明 名 称

适 用 事 项

依  据

证 明 内 容

证明形式

事项部门

替代方式

地名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地名证明

地名登记证明

区应急管理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如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需提供,无法替代

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B、C、D证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草种管理办法》

申请企业已为其技术人员缴纳社保

企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地点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B、C、D证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地点检疫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授权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B、C、D证设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授权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从业年限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设立,适用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农药经营许可(设立,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经营人员农学、植保、农药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学历证书提供复印件;培训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复印件,证书无法证明培训学时、科目的,需再提供相应培训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或培训的科目证明)

学时证明或培训的科目证明

培训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业务培训证明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增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的申请人《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的申请人《浙江省拖拉机驾驶证定期换证表》

《浙江省拖拉机驾驶证定期换证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的申请人《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健康证明

兽医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6个月内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

健康体检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动物诊疗许可(设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鲜乳收购许可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场所使用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维修车辆停车场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草种管理办法》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用房及仓储用房

10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时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1 

疫病检测报告

(申报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报犬、猫检疫以及农业部规定应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相关疫病检测合格

疫病检测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2 

狂犬病免疫证明

狂犬病已免疫(申报犬、猫检疫时需提供,在现场检疫时提交核查)

狂犬病免疫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3 

聘用证明

兽医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聘用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4 

调运出省的,还须提供运达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野生水产苗种调运许可

《浙江省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法[2006]54号)

运达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运达的证明

同意调运的证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5 

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内陆渔船渔业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证明该渔船所有人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

符合法定形式的继承、赠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法院判决书

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16 

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证明渔业船员身体健康

体检单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7 

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公告证书遗失声明(仅限遗失证书补发)

证明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遗失

申请人做出遗失情况说明并在当地日报公告声明

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18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额变动

银行出具验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区民政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变动情况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基金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额变动

19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社会团体财务状况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区民政局

由政府购买服务进行核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

基金会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财务状况

20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被收养人身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区民政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21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送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司法鉴定

区民政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22 

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

区民政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23 

监护关系证明

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监护关系

监护人证明

区民政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法院认定)

24 

生育情况证明

证明送养人、收养人生育情况

生育情况(无子女)证明

区民政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25 

场所使用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有可使用的必要场地

房产证、租赁协议


区民政局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可使用的必要场地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基金会有可使用的必要场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有可使用的必要场地

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

26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前资产清算状况

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

区民政局


由政府购买服务进行核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资产清算状况

基金会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注销登记前资产清算状况

养老机构注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资产情况

27 

死亡证明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证明申请对象父母已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

区民政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证明送养人已死亡

28 

死亡证明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1989)民安字2号

证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已死亡

死亡证明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如无数据仍需提供)

优抚对象丧葬费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证明优抚对象已死亡

申请人自行填报(省外公安、医院等部门出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9 

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真实性证明

申请人提供

区经信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仅中方)

30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企业注册真实性

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区经信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仅中方)

31 

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

区经信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32 

房产/土地查档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


《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申请人名下有无住房

房产/土地查档证明

区住建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33 

车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持有情况

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区住建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34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社保缴存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日前十二个月每月退休金额或缴存记录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社保缴存证明

区住建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35 

收入证明

职工收入情况

收入证明

区住建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36 

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申请人享受批地建房份额具体情况

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区住建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37 

监管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存入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证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证明

区住建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及由工作人员代跑

38 

国家安全部门证明(适用于受让方为境外人士情形)

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安全有关信息

国家安全部门证明

区住建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及由工作人员代跑

39 

评估作价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作价确定

评估报告作价证明

区市场监管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40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有符合规定的出资额

验资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

除明确规定需要实缴的提交书面凭证,其他免于提交

41 

林木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审批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申请采伐的林木所有权

权属证明

区林业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42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申请采伐林木已开展公示

申请采伐林木所在村村委会开具的有关林木采伐公示情况的说明

区林业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43 

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已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开具的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的说明

区林业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44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木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

需要运输的木材的来源合法

林木采伐证、进口单据、木材运输证、所在村开具的木材合法来源的说明

区林业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45 

检疫证明

需要运输的木材检疫合格

植物检疫证

区林业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46 

健康证明

狩猎证年检

《关于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狩猎队员符合健康条件

健康证明(包括血压、视力、听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等健康状况)

区林业局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

47 

出入境记录

涉侨身份界定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证明在外实际居住时间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查询清单

区委统战部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48 

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区委宣传部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攀岩)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50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证明授权合法使用

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租赁协议,场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说明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51 

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检验储存技术审核条件》等有关规定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

区发改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52 

场所使用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不动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制件

区发改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53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用来证明供养亲属是否有生活来源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54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确认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出生证、户口本等可以说明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55 

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社保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56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参保人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57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

作为终止工伤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依据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火化证明需注明死亡时间)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来作为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死亡证明、因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类型的死亡证明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证明参保人员死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火化证明需注明死亡时间)

58 

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首次参保时间、工齡信息、工资信息、职务职称信息等

单位工作情况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59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力社保局

60 

工(军)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明其相应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原《劳动合同》或《缴费年限证明》等

区人力社保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61 

死亡证明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

证明参保人员的死亡时间

死亡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62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恢复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

确认刑罚执行状态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恢复

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63 

判决书、刑满释放、假释证明

社保退费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

确认服刑在教时间

判决书、刑满释放、假释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64 

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2、《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59号)

证明该人员为重点优抚对象

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65 

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参保人、单位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单位信息

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66 

项目延期或追加施工企业变更批准证明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55号)

项目延期追加情况

项目延期或追加施工企业变更批准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67 

被判刑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等法律证明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暂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2号)

确认刑罚执行状态

被判刑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等法律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暂停

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区人力社保局

68 

执业证明、法人登记证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工商 企【2015】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单位登记信息说明

执业证明、法人登记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69 

其他丧失领取定期待遇情况证明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证明是否有生活来源

其他丧失领取定期待遇情况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70 

不动产权(房产)状况证明

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流程的通知》

证明个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状况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区人力社保局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71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衢州市人才购房补助优惠资格认定、人才津贴奖励申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流程的通知》、《区委区政府关于激励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办法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72 

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用来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土地使用证或租房合同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或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延续审批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73 

与注册资金、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用以证明注册资金、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变更

工商营业执照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许可

74 

原审批机关同意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证明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原审批机关同意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书面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


75 

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双方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

区人力社保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76 

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用以证明有从业资历

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区人力社保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77 

医疗诊断证明

平产、剖宫产、助勉产待遇核准支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确认生育类别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

区医疗保障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现仅限衢州市)

流产、引产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确认怀孕终止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证明是否患有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

医疗诊断证明或病理切片报告

78 

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参保人、单位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单位信息

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区医疗保障局

依照提交有效凭证办理

79 

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决书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2000】6号)

明确责任分配情况

交警事故认定书、判决书

区医疗保障局

部门间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网络核查方式(现仅限衢州市)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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