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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正能量丨浙江省第六个见义勇为宣传日活动
发布日期:2021-12-07 09:18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11月22日上午,衢江公安分局在衢江东方广场设立宣传展示区,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向在场的群众宣传见义勇为的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关注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由什么机关来确认?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的时效有哪些规定?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哪些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或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当然,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有哪些记功表彰?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享受什么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资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我省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和家属的抚恤是怎么规定的?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市公安局确认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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