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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21-55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21〕62号 公开日期: 2021-12-01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0-2021-0004
  • 信息索引号:

    330803/2021-557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21〕62号

  • 公开日期:

    2021-12-01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0-2021-0004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8 14:26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结构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20〕62号)

1.第22条“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纳入绿色矿业发展服务信用体系,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建设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通过评估,情节严重的将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并在三年内禁止在本区从事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服务。”修改为“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建设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通过评估,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在本区从事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服务。”

2.将条款结构修改为段落结构。

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20〕27号)

删去文件中“二、扶持政策中第五条的1.‘另选地址须经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及三、其他事项中第十条的1.‘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六年不得转让;’‘但出售面积占办公用房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0%。’的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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