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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02-26 14:35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一、衢州市衢江区裴姐饭店经营的不合格虾蛄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裴姐饭店经营的食材虾蛄,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供述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并对不合格虾蛄溯源追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免字〔2021〕3号。


二、衢州市衢江区粤炉餐厅经营的不合格虾蛄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粤炉餐厅经营的食材虾蛄,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供述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并对不合格虾蛄溯源追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免字〔2021〕4号。


三、衢州市衢江区熊庆饭店经营的不合格虾蛄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熊庆饭店经营的食材虾蛄,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供述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并对不合格虾蛄溯源追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免字〔2021〕5号。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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