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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井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日期:2021-05-11 15:04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日13时32分许,徐井平驾驶浙H3E38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大上线与横路街道横路后村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井平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

       处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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