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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51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1〕30号 公开日期: 2021-07-1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21-0003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518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1〕30号

  • 公开日期:

    2021-07-16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21-000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2 10:55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

使用权登记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盘活我区闲置农房,促进农户、行政村以及承租人对闲置农房出租、承租的积极性,提高农房出租率和承租率。按照中央对振兴乡村战略和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转租,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简称为农房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的住宅及附属设施。

(四)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简称为农房租赁),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闲置农房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为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农房租赁协议后并经乡镇(办事处)同意后,以租赁方式取得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

(六)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简称为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是指承租人在取得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后,将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七)农房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经依法登记的租赁、转租和抵押受法律保护。

(八)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由区资源规划局负责办理。

(九)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登记

(十)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对其取得的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进行审查后,将有关事项依法予以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

(十一)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承租人、出租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房租赁合同。

(十二)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和金融机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对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十三)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5.所有权人、出租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材料

(十四)经产权人同意,允许承租人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同意。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经乡镇(办事处)同意的合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租登记。

(十五)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变更、转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

4.农房租赁(变更、转租)合同(含出租人同意的相关材料)。

(十六)农房租赁使用权到期且不再续租的,租赁使用权自动失效,出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办理抵押、查封等登记的除外。

承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经转租的,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已办理抵押、查封等登记的除外。

(十七)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

4.注销的证明材料。

(十八)租赁农房后,因房屋翻修、装潢及行业经营需要,利用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向各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十九)在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后,若承租人将租赁使用权转租赁的,须还清相应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或经抵押权人、出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同意,租赁使用权抵押也随之转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十)农房租赁使用权被作为担保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房租赁使用权。

(二十一)处分抵押农房租赁使用权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使用权证书、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变更协议等必要材料一并申请办理该农房租赁使用权变更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十三)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登记机构补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关联,并在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十四)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登记机构需要收回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收回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关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三、 附则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1.农房权属有争议、权利有纠纷的;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权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由区资源规划局确定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证明的式样,定制、监制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证明。

(二十七)上级政策对农房租赁使用权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由区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21816日起实施。


宅基地及房屋租赁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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