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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04-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4〕61号 公开日期: 2004-07-22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04-0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4〕61号

  • 公开日期:

    2004-07-22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1:26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县)及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五)区(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区(县)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在职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补助的标准,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和衢政办发(2004)47号文件执行。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及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五、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区(县)及区(县)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区财政部门解决。

六、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享受医疗补助统一由区总工会审批。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给;由区财政部门解决的,通过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七、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应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特别困难补助。

八、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死亡的,上述待遇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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