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03/2025-7301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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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24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安置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搬迁为主,应搬尽搬;坚持先急后缓,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坚持集聚导向、注重实效。
二、搬迁对象
(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
1.2017年3月31日前在册农业人口;
2.因就学转为非农户口的全日制在校生、学前儿童;
3.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尚未迁入的农业人口;
5.避让搬迁项目批准前出生、嫁入的新增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扶持政策,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的,收回被骗取安置费,并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安置方式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其他安置三种方式。避让搬迁对象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安置。
(一)公寓安置是指自愿放弃国有划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自行购买衢江区内商品房、商业用房或受让国有出让土地建房。
(二)迁建安置是在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点)内建设安置房。建房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执行。
1.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点)集中安置
经确认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条件安置户,可选择在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点)内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安置小区用地,创新安置模式,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
2.零星安置
经确认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条件安置户,可选择在本乡(镇)内建房,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三)其他安置是指确因家庭条件限制,没有能力选择迁建安置、公寓安置两种形式的安置方式可以选择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
四、安置政策
1.地质灾害搬迁户房屋建筑面积(含附属房)、重置价格计算及安置用地面积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避让搬迁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属地乡镇为责任主体,可采取梯度转移(房屋置换)、集体廉租房或乡村养老院等方式安置。
五、补助政策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列为避让搬迁对象的按下列标准补助和奖励:
1.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补助给搬迁户。
2.为落实避让搬迁安置用地,对乡(镇)级安置小区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失地保险规定标准计算参保名额。
3.选择公寓安置和其他安置的安置户,放弃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迁建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户自行落实建设用地进行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资金筹集与拨付
(一)省级补助地质灾害搬迁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国土局、区扶贫办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二)地质灾害搬迁拆除房屋面积、拆除房屋补偿资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乡镇。
七、避让搬迁组织实施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避让搬迁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搬迁安置区内相关政策处理及组织实施。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旧房拆除进行验收。
地质灾害搬迁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复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土地整理中心立项实施。
乡(镇)级安置小区,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公司代建。
附件:1.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房屋征收重置价格(见PDF文档)
2.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附属用房补偿标准(见PDF文档)
衢江区政发[2017]23号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