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3-003/2025-73014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1-08-24 11:11 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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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企业受让的综合用地转让中涉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6297号)的要求,结合城区综合用地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办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二、政策规定

依法出让取得的综合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且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可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整体转让

经批准开发建设,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整体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不补交土地出让金。转让后土地用途仍登记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    分割转让

1、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分割转让,不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的,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以下办法认定土地用途。

1)对规划审批中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划审批意见认定。

2)对规划审批中未明确具体用途的:

一是沿城区道路两侧(不含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的,房屋底层分摊土地原则上认定为商业用途,其余土地原则上认定为住宅用途;

二是不沿城区道路两侧的,原则上认定为住宅用途。

2、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各用途土地面积比例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办理分割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办法另行制定。

3、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商业用地为4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并在土地登记卡和证书中注明该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年限;住宅用地为5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它用途的,按照类似方法办理。

(三)对原协议、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中未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表述不符合原土地分类要求或土地用途表述不一致等情况,由区国土局牵头,区规划局、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对照土地出让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四)对闲置的土地,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未开发建设的土地除外。

三、本意见适用于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综合用地。

四、本意见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衢江区政发〔2006〕34号关于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