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03/2025-73014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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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企业受让的综合用地转让中涉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6〕297号)的要求,结合城区综合用地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办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二、政策规定
依法出让取得的综合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且符合转让条件的,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可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整体转让
经批准开发建设,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 整体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不补交土地出让金。转让后土地用途仍登记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 分割转让
1、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分割转让,不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的,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以下办法认定土地用途。
(1)对规划审批中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划审批意见认定。
(2)对规划审批中未明确具体用途的:
一是沿城区道路两侧(不含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的,房屋底层分摊土地原则上认定为商业用途,其余土地原则上认定为住宅用途;
二是不沿城区道路两侧的,原则上认定为住宅用途。
2、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具体用途和面积比例,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各用途土地面积比例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办理分割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办法另行制定。
3、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商业用地为4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并在土地登记卡和证书中注明该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年限;住宅用地为50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它用途的,按照类似方法办理。
(三)对原协议、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中未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表述不符合原土地分类要求或土地用途表述不一致等情况,由区国土局牵头,区规划局、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对照土地出让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四)对闲置的土地,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未开发建设的土地除外。
三、本意见适用于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综合用地。
四、本意见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衢江区政发〔2006〕34号关于城区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