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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15/2021-525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教行〔2021〕1号 公开日期: 2021-08-26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15/2021-5256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教行〔2021〕1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6

  •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衢州市衢江区艺翔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8-26 16:05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韩青青、朱琳艳: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正式设立“衢州市衢江区艺翔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经区教育局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衢州市衢江区艺翔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办学地址: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碧桂园凤凰汇12-5。举办者:韩青青、朱琳艳;校长:华旭元;办学许可证号:233080370000259。

    二、办学类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中小学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招生区域:衢州市衢江区。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办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四、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五、培训机构批准设立后,举办者应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办证等手续。机构每年按时接受审批与登记部门的年检,应在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

    六、培训机构申请关于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校长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希望培训机构以设立为起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       

2021年4月16日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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