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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45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72号 公开日期: 2021-08-2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HQJD00-2018-0011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454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8〕72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6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HQJD00-2018-001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0:35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886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含技改、维修、装饰等)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发改、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料抄送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当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对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进行。

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申报。区审计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程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对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区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区审计局每年对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除投资补助类项目外,凡由部门、乡镇以及乡镇委托村集体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由建设单位在衢江区政府投资管理系统中申报,自主选择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第三方审计单位库由区审计局牵头,联合财政、住建、监管办等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计费用按投标费率计取。

区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向区审计局提供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区审计局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可以约定保留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比例作为待结价款,合同条款中可以明确工程价款结算须经第三方中介单位审计确认,审计结果经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超付工程款的;

(五)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涉及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区审计局认为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或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完成后出具综合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区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制定。

区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多付的工程款项,区审计局可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限期收回,并上缴财政;对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应向区政府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发现转移、侵占、挪用等现象,区审计局应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未计缴相关税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对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的,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设计变更未报原设计单位、评审中心或按规定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而未报的,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或者承担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审计局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五)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接受区审计局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规定本办法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区审计局撤销委托,依据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审计机关要求复查;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96日起施行。原《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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