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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00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05〕17号 公开日期: 2021-08-2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000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05〕17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6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6 11:16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衢江区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衢江区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我区原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终止(解体)后的历史遗留问题,适当解决部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未参保人员)的晚年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部分未参保人员晚年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为:经原衢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收或依据有关政策确认的,原工作单位地址现在衢江行政区域内的县属企业,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固定制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部分未参保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支出。对已按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按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确定享受其中一种。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部分未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按月领取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计发,直至去世当月为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且在原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周年以上的部分未参保人员,经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人劳局登记核准,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办理按月领取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手续。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的补助标准计发,直至去世当月为止。   

第五条 部分未参保人员如本人愿意以“新人”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相应的年限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部分未参保人员,应在本办法出台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选择享受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待遇的一种,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登记审核,统一送区人劳局、社保局办理相关核准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第七条 部分未参保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区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纳入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部分未参保人员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给付权益不得转让和用于抵押、还贷等,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劳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区社保局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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