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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21-525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8-2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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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2021-5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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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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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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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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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7 10:59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一、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制定目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健全托底型、普惠型、社会化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4〕40号)。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

一是发展规划;二是政策措施;三是工作机制

 

一、发展规划

(一)居家养老服务建设。2017年,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并办理民非法人登记或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登记。2021年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实行公建民营,由政府出资建设、配备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运营。

(二)养老机构建设。

1.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2.社会力量举办养老院。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三)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1.资源共享、改造设施、提升功能。积极推进与养老服务的资源共享,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升级建设。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鼓励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3.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医养融合发展。

1.增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可依法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医院、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卫生管理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

2.提升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五)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二、政策措施

(一)养老服务规划和土地供给。一是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和供地方式。二是盘活闲置资源,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二)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融资信贷。一是信贷支持,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二是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三是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四)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四是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

(六)确保投资者权益。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机构停办后、收支结余、清算的相关事宜。

(七)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一是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二是支持中职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三是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

(八)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

三、工作机制。

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乡镇(办事处)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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