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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305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2〕45号 公开日期: 2021-08-3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3057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2〕45号

  • 公开日期:

    2021-08-30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拟修改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4:22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推进“平安衢江”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区委发〔2010〕38 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是指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行业(系统) 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相关整改措施,而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和黄牌警告的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对象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对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上半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全年控制指标 50%以上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上半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全年控制指标 50%以上的;

(三)衢江经济开发区年度内发生 3 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的;

(五)同类或相近性质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未开展专项整治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信息的;

(七)安监机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

第四条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项目建设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四)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的。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告: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上半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全年控制指标 65%以上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上半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全年控制指标 65%以上的;

(三)衢江经济开发区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控制指标的;

(四)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也可授权区安委办领导主持,区监察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区安监局负责落实。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约谈前,由区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应通报批评。

第八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问题原因、履职情况等提出质询,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地予以回答;

(三)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

(四)被约谈人就整改工作作出承诺;

(五)约谈会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约谈会议纪要应发送被约谈人。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对符合安全生产黄牌警告相关情形,需要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按约谈程序进行约谈后,由区安委办报经区政府同意,向警告单位下发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同时抄送区监察局。

第十条 被约谈人及其单位应当根据约谈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被约谈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安委办提交整改报告。被约谈

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整改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区安监局,区安监局视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告的,应当书面向区安委办提出申请。区安委办在检查确认合格后, 报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撤销黄牌警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对被约谈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因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被约谈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不能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衢江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见PDF文档)

2.衢江区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见PDF文档)

衢江区政办发[2012]45号关于印发衢江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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