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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1-438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44号 公开日期: 2011-06-03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1-4389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44号

  • 公开日期:

    2011-06-03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30 14:46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区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 我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法律援助工作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援助需求、与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快速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扩大受案范围,延展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区农村实际, 将农村发生的四种类型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是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三是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四是家庭暴力案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加强对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加强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两个接待服务窗口设置醒目标志,配足配齐相关设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 规范便民服务窗口运作程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尽可能为来访群众提供便利、快捷、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各乡镇(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前哨阵地作用,努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加强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建设,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创 造必要条件。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积极配 备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通 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 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在行政村、 社区、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 助联系点,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引导 农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区司法部门要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和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活动,加强对法律援助 制度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 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区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阵地优势,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 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 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六、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区司法、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社会化筹措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区司法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区公安、民政、人劳、国土、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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