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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03-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3〕40号 公开日期: 2003-06-2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03-0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3〕40号

  • 公开日期:

    2003-06-26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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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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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6:15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18号)规定,现就征收我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途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年初由建设部门提出当年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主地出计金中提取:土地出让金中不含配套费的和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息配企费山建设单位或人缴纳,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拆证改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及执收单位

(一)征收范围

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东至绕城公路、南至浙赣铁路、西至乌溪江、北至衢江)及列入市规划建设区的部分乡镇。

(二)征收标准

1、营业用房(商业、宾馆、招待所、服务业、文化娱乐设施等)按110元/平方米收取。

2、生产设施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按80元/平方米收取。

3、住宅按60元/平方米收取。

4、农民建房在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分区规划范围外的按15元/平方米收取。

5、新区14号路以西已出让的地块,由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下发书面通知,规定建成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建成且办理房产证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规定时间建成的,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2005年7月1日仍未建成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上述标准全额征收。

(三)执收单位

除农民建房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规划局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确认收费类别及金额,由区建设局统一收取。农民建房由区规划局统一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业务管理费按城市市政其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6%提取,其中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各占3%。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和部队办公用房,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一般不超过50%。

(二)减免程序

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抗收单位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小区内部配套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它配套费不再收取,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建制镇集镇配套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新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衢江区政办发〔2003〕40号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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