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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34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3〕34号 公开日期: 2021-08-3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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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03/2021-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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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3〕34号

  • 公开日期:

    2021-08-30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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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5:48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江区境内新申报或已批准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并建立行业内部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工作由衢江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全区境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固定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办公场所;

3.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4.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 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原则上从本区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列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范畴,原已列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自动退出。

(二)规模标准。

1. 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业 400 亩以上或设施农业投入 500万元以上,年产值 800 万元以上;养殖能繁母猪存栏 500 头以上,年出栏生猪 1 万头以上;肉鸡年出栏 7 万羽以上,肉鸭年出栏 3羽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1 万羽以上;奶牛存栏 300 头以上;渔业水面养殖面积 400 亩以上或集约化养殖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渔业年产值 800 万元以上。

2. 农产品加工企业。要求固定资产规模 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3.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和销售场所,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4. 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要求年自营出口额在 150 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本地农产品交货值   1000       万元以上。 5.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中本地农产品销售量占 70%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1000 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额 1.5 亿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区农户 200 户以上或水产面积 1000 亩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 9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

(六)竞争能力。企业是全区同行业的龙头,其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认证。

(七)品牌认证。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品牌;食用农产品类企业必须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不在认证目录内的暂不作要求)及以上认证;企业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八)鼓励条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积极参与农业“两区”建设或在农业“两区”建立紧密型生产基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和审批。

(九)否决条件。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农民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货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近两年内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或近两年内发生过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因偷税漏税、环保污染等受到主管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企业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有书面申请,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标准与条件提供证明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经营规模和效益情况;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和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 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守法经营情况须由相关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向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和提供申报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认定

第八条    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实地调查核实,按认定标准与条件对申报企业提出初评意见。

第九条    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办公室提出的初评意见,按每次不超过 20 家的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新评定的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经公示后由区政府行文公布。

第十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农业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对不及时提供相关企业运行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由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完成自查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监测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区政府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五条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近两年企业经营不善致使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不紧密,没有建立生产基地, 对产业和农民带动作用不明显的;

(四)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

(五)企业产品经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六)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已经转产、停业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八)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监测或拒绝参加监测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经责令改正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在区级及区级以上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推荐名单需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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