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03/2025-34024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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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要求和“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奋斗目标,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不断推动衢江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五个衢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 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重点对象
符合企业条件、有升级需求的所有行业的个体户工商户均可申请转为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制造、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达到规定数量标准)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选矿的个体户。
四、鼓励政策
(一)字号延续使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个转企”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升级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登记合并办理。“个转企”登记由个体工商户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无障碍准入”登记程序, 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登记形式均按变更操作,即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但升级的企业登记格式文书适用设立登记文书。个体工商户注销前需出具债权债务承继说明。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和工商审核材料中应当明确属于“个转企”事项,保证升级前后主体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优惠政策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三)档案合并保存。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个转企”后企业登记档案可合并保存,保证登记档案连续性,便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个转企”原则上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四)税费依法减免。“个转企”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享受当地小微企业政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元以下(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地税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给予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个转企”当年起 3 年内免征,第 4 年和第 5年减半征收。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财政支持。升级后的企业以转型前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 1 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 3 年内按 80%给予奖励。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转企后 3 年内社会保险费参保征缴继续按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执行,从第 4 年起,社会保险费参保征缴分步按企业有关规定管理。
(六)程序方便快捷。“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相关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前置审批部门按转型后企业名称直接变更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企业名称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变的,原审批文件继续沿用,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对 2012 年12 月 31 日前已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转型升级的,由工商部门直接进行“个转企”登记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进行备案或变更审批文件(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将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后企业名下,相关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必需具备的材料办理转移过户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转移过户行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产权转移过户环节相关税收和交易手续费。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衢江区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行下发),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政策、推进。各乡镇(办事处)要强化组织保障,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区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由区工商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个体工商户分布情况另行制订下发)。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努力为“个转企”工作营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宣传出台的扶持“个转企”政策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要启发和增强个体经营者转型升级的主观意愿,让经营者知晓政策、运用政策。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广泛宣传“个转企”成功范例,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合力推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涉及面广、政策多,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和有效沟通,“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部门联动抄告机制,形成合力,降低“个转企”成本,积极落实“无成本变更”、“无负担过渡”等配套政策,实现个体工商户向企业的平稳转换。
(四)跟踪服务,规范发展。各部门要在做好民营企业培育的同时,加强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经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各乡镇(办事处)、部门要经常到企业了解情况,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个体工商户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参照本意见享受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规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