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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86/2021-52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1-09-01
发布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86/2021-5278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1-09-01

  • 发布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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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地产交易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9-01 17:40 信息来源:区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为衢州市衢江区地产交易中心,住所为衢州市衢江区求真路99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衢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是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3.00万元,资金来源经费自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为衢江区地产交易服务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及挂牌交易工作。

(二)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抵押等交易的申请,交易的核验、交易签证、成交确认并收缴相关手续费。

(三)代收代缴土地税费;为地价评估初审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收缴地价评估费。

(四)完成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衢州市衢江区地产交易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其副职;

(三)审查(核准)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

(四)监督事业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业单位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业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事业单位宗旨,维护事业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等原因,无法成立党支部,故全体党员加入中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员加入中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支部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支部委员会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员加入的中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是支部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事业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支部委员会内通报,听取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接受支部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党员加入的中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支部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支部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党员加入的中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支部委员会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办公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情况如下:

内设机构共  /  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   /   /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事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 半数 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听取、审议单位负责人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职工奖惩办法、年终考核办法、职工培训方案等;

(三)审议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修改单位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单位领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 / 规定收取 /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办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在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衢州市衢江区地产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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