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17/2021-71703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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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案件标题:衢州市衢江区某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二、案件类别:公共场所
三、案情简介: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对衢州市衢江区某足浴店依法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足浴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能出示9名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布草间内柜子上(无柜门)放置有带顾客使用的床单,未密闭保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四、处罚情况
关于衢州市衢江区某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鉴于该足浴店及时整改以及被行政处罚后 2 年内又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的情况,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中第八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故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关于衢州市衢江区某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鉴于该足浴店及时整改的情况,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故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评析(案例分析)
本案件是本机关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中“从重”的相关条款进行的处罚,由于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即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出现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该案件启示本机关在未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对在一个案件处理周期内已整改到位的监管对象需要建立更健全且长期的“回头看”机制,同时在处罚裁量时参照了“从重”的条款也是给当事人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在未来的经营管理中能更为重视相关卫生方面的要求。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