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46/2022-71465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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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现将《衢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个工作日内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财政局农业科 ,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华先生,联系电话:0570-8762508。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政和路6号508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2年1月6日
衢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第五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下达60天内,根据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农业产业联席会议通过后予以项目立项,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年度计划,并报省市备案。
第七条 项目公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执行相关公告公示制度,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还没组织实施的自动取消项目,收回资金下达指标。
第九条 项目调整。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因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竣工验收后在项目所在地对完成情况开展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报账。衔接资金采取“预拨+结算”方式报账支付,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预拨或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公示、合同、验收、结算审计、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供上级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监督考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由上级财政等部门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下达至地方财政。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十四条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要在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额度内安排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区财政统筹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核算。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预拨+结算”方式报账支付,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补助资金的80%,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预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行业主管部门党组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资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附项目验收材料、补助清单、补助文件和公示公告材料,按季度组织验收,按季度付款。
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报账单;
2.项目验收报告(表);
3.项目实施计划通知(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4.承诺书(项目实施单位);
5.公告原件及照片(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6.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公示及照片、村务民主决策(五步工作法档案);
7.基建类项目有关资料: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意见书、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投标申请书及邀请函、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审计备案表及审计报告书、工程发票;
8.采购类项目有关资料:区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公告、采购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设备照片、设备验收清单、采购发票;
9.项目实施小结;
10.其他需要提供的项目报账资料:资金直接补助到农户的以奖代补项目提供农户签字的验收单;实物直接补助农户的项目提供农户签字补助清单(专用肥、苗木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未列入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或报账材料不齐全的;
(五)没有进行项目验收、核查或验收、核查不合格的;
(六)没有进行审计或审计审定金额远远达不到项目补助金额的;
(七)其它与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提供的各项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项目报账材料一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财政局对衔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核查中优秀的责任单位,在下年度安排衔接资金时,将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衢江农发〔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