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30803-003/2021-68447
  • 文件编号:衢江区政办发〔2021〕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HQJD01-2021-0005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2-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知
时间:2022-01-20 14:21 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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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衢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衢州市衢江区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生态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衢江区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重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衢州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有效地控制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有利于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为宗旨,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大气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科学制定衢州市衢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方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的公告》(公告〔2018〕34号);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

《衢州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衢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衢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

《衢江新区DQ-1、DQ-2、DQ-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年);


二、方案适用范围

适用的行政区域范围:本方案对衢州市衢江区行政区范围进行划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非恒定或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雪梨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及其它所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划定范围

共划定禁用区总长13.77公里,禁用区面积9.27平方公里。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由衢江沿岸——乌溪江沿岸——浙赣铁路——文苑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不含边界)。

四、禁用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禁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实行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乡镇(街道)实施属地管理。

(二)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联合各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规定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禁用区内相关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严格建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类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管台账。

(四)乡镇(街道)负责禁用区日常巡查,发现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经申报登记进入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制止并报相关部门。

(五)区市监局负责违规油品禁用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行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2月1日实施。

附图1 禁用区划定范围卫星影像图

附图2 禁用区划定范围地图

附图3 禁用区划定范围辖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