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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21 10:0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2〕1号

处罚日期:

2022年1月20日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9日,根据“绿剑行动”专项执法检查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好处于下班时间,生产设备刚刚停止生产,锅炉还在燃烧中,烟气排放口烟气正在排放中,但水膜除尘设备已提前关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履行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2022年2月3日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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