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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99/2021-567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1-12-30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99/2021-5674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1-12-30

  •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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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7 10:40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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