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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23 19:1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2022〕15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2年6月20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对你公司位于后溪镇张村村的养殖场开展检查,经查养殖场除臭循环黑膜池中部埋有一根直径约40cm的黑色塑料管,循环水池内的除臭循环水经该黑色塑料管直接溢流至围墙边未经硬化的水沟内,水沟顺围墙边往北侧流向10米外的养殖场内一块未硬化的空地,渗流到地下,部分除臭循环水通过围墙缝隙渗漏到围墙外侧,现场对循环水池内的废水和黑色塑料管排出的水各采样一瓶,根据现场采样的结果检测报告(泽环检字【2022】第062207)检测结果,黑色塑料管内排出水的化学需氧量为51mg/L,氨氮14.6mg/L,总磷2.18mg/L,悬浮物23mg/L;经过进一步调查,该管道原是做为穿管预留口使用,但造成水池内的雨水从该管道内溢流出去的结果,你公司北侧围墙还建有雨水排放口两个,2022年6月17日你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只有一个雨水排放口,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整(¥68600)

履行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

2022年9月29日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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