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17/2022-71708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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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案件标题:衢州市某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案件
二、案件类别:医疗诊疗活动
三、案情简介:2021年09月27日,本机关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的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疗范围为泄泻病(BNP110),该诊所内只有一名医师姜某,他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治疗病症范围也为泄泻病,但监督员在现场查及2021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开具的与泄泻病无关的患者处方36张,同时,该诊所在2021年9月5日后就未在对就诊患者进行预检分诊登记。
2021年10月3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超出《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及未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对该中医诊所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中医诊所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共计24天),超出《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法所得210元;2.当事人未规范开展预检分诊。
四、处罚情况
该中医诊所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评析(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中医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属于特别法。基于法律冲突首先适用上位法优先再适用新法优先和特别法优先的规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种类与幅度一致,因此本案未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暂行办法》,而单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在中医执法中,在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又无法联系到患者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下,想要确定患者的症状是否涉及超范围,就需要较强的中医理论知识做支撑,在大力发展中医文化的背景下,中医备案诊所数量与日俱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中医专业知识理论培训显得更为重要。
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