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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1期)
发布日期:2022-11-15 14:5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江旭辉经营的不合格麻沙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麻沙月饼(规格:5kg/盒,购进日期:2022-06-12),检出酸价实测值为13.2mg/g,标准指标为≤5mg/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是小食杂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对该批次麻沙月饼的存放条件并无不当,且进货时履行了相应的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溯至上游供应商及厂家,并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湖南免字〔2022〕1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麻沙月饼不合格的原因生产环节导致的。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整改措施:在进货时将进一步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广大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二、吴力强经营的不合格白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老姜(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7-22),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噻虫胺的残留量实测值为0.47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3500元,共计362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2〕167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白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来源不可追溯。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在进货时将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广大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三、吴小进经营的不合格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老姜(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7-22),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吡虫啉的残留量实测值为2.32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4000元,共计407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2〕168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老姜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来源不可追溯。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在进货时将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广大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四、衢州市桔子花开商贸有限公司丹桂路店经营的不合格大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大鲫鱼(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8-3、2022-08-4),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残留量实测值为434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免罚〔2022〕29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大鲫鱼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予以免于处罚。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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