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15/2022-70659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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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出勤管理和请销假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修订)、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假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社薪〔2012〕72号)、《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区教职工请假制度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㈠病假
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满2个月后的下一个自然月,其他类推)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
4.患有以下11种疾病确需请病假进行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具体病种及治疗范围以衢州市医疗保障局规定为准),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⑴恶性肿瘤;⑵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⑶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⑷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⑸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⑹再生障碍性贫血;⑺重性精神疾病;⑻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⑼糖尿病(Ⅱ期以上);⑽血友病;⑾肺结核。
5.患有但不限于以下12种慢性疾病确需请病假进行治疗的(具体病种及治疗范围可参照衢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进行调整),根据教职工病情严重程度,学校可在一般病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发标准,提高幅度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15%,但实际发放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⑴高血压;⑵慢性肾脏病;⑶冠心病;⑷支气管哮喘;⑸类风湿关节炎;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⑻慢性肝炎;⑼糖尿病;⑽阿尔茨海默病;⑾肺结核;⑿帕金森病。
6.见习期(或试用期)内休病假,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7.病假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教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8.病假一个月是指请假当日到下个月同一天的前一天。经指定医院检查可以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原病未痊愈,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㈡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本人或家庭的重大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请假期间不得累计计算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5.工资扣发(停发)的天数以工作日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扣;每个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月工资÷21.75)。
㈢婚假
1.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含再婚)的,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视作自动放弃。
2.在探亲假(探视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㈣生育假
1.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请产假。一孩产假158天,二孩、三孩产假188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孩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2.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请假期间所有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见习期内休产假,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㈤丧假
1.直系亲属(子女、配偶、父母或公婆或岳父母)死亡的,酌情可请假1-3天,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路程假。
2.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㈥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任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中途住宿费等),由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
㈦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区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㈧其他待遇规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质量考核奖等与考核挂钩的待遇,本通知未有规定的,计发办法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自主规定,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请假的程序
㈠审批权限
1.中小学校长(园长)请假,由区教育局审批。
2.其他教职工请假,由学校负责审批;年度累计达到16天及以上的事假、年度累计超过2个月的病假,学校审批后,须在一周内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3.非党委政府、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在职学历进修的除外),须经区教进校或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后方可提出请假。
㈡请假手续
1.请假须由本人事先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如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先浙政钉或电话请假,并在事后或病情缓解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应提供与申请一致的证明材料。其中请病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病情诊断书(明确建议治疗时间)、住院证明或门诊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用发票、病休建议书等。
3.学校应认真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资料与申请不一致、明显不合理的请假,不应审批同意。
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学校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陪同请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书面报告,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作为病假的证明材料。
被确诊为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以及需要长期病休的重症病人,如不方便陪同检查,可通过定期探望、向医院咨询等方式了解病情,形成证明材料。
4.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人员,每个月应向学校汇报本人病情和治疗情况、主治医生信息、常驻休养场所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按规定汇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的人员,学校可视情不同意其请假。
㈢销假和续假
请假届满或提前返岗,请假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长期病假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复工诊断有效证明。
确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办理书面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三、违规的处罚
㈠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
2.未经批准不参加本校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3.虽提出请假、续假申请,但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
4.以虚假理由、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假期的;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
6.请假期间从事经商、到外单位工作等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㈡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旷工的,学校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或浙政钉、短信等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
2.教职工旷工的,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3.教职工连续旷工达到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科报告;本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科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终止人事关系、停发工资等手续。
5.教职工每旷工1个工作日,全额扣除本人的日基本工资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和考核奖励办法,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2.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切实加强教职工的出勤和请销假管理。学校要明确一位领导进行分管,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教职工请假审批、出勤日常登记和统计工作。
3.学校要强化日常管理,避免出现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岗、无故超假等现象。因请假、旷工引起的扣减工资(含奖金)、扣减工龄、延长见习期、处分等工作须及时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出现。
4.区教育局将定期开展学校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教职工出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的,以及存在瞒报、迟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校长的相应责任。
五、其他规定
1.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个人请假;非编人员个人请假参照本通知执行。教职工集体外出请假制度由区教育局另行规定。
2.本通知由衢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衢江区教育局原有的请假制度和假期待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3.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衢江区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25日
衢州市衢江区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
请假人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年月 | 任教学科 | 联系电话 | |||||
请假类别 | 本年度同类请假累计天数 | 天/工作日 | |||||
本次请假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本次请假天数 | |||||
请假理由 |
请假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批意见 | 同意该同志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请假,共计 天。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送区教育局备案情况 | 送达人签名 | 人事科盖章 | |||||
接收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
销假情况 | 返岗时间 | 销假时间 | |||||
请假人签名 | 经办人签名 | ||||||
备注 | 1.产假、年度累计16天及以上的事假、2个月及以上的病假,学校审批后须在一周内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其他请假无需备案。销假情况由学校保存备查,无需再送区教育局备案。 2.病假需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病情诊断书、住院证明或门诊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用发票、病休建议书等);外出开会、培训学习等事假需要相关的文件或通知。 3.本审批表一式两份,备案盖章后学校留存一份,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