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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2-615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2〕62号 公开日期: 2022-12-05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1-2022-0002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2-6159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22〕62号

  • 公开日期:

    2022-12-05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1-2022-0002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5:33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衢江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办发[2021]29号)《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衢江区政办发[2021]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20]27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一)《衢江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意见》(衢江区政办发[2021]29号)

将文件三、改革内容(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中“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流转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或经村集体同意后进行,流转方式为租赁、合营等其中一种,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范围、能否再流转等内容,同时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修改为“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流转由村集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一组织或经村集体同意后进行,流转方式为租赁、合营等其中一种,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范围、能否再流转等内容。”

(二)《衢江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衢江区政办发[2021]30号)

1.将文件一、总则(五)中“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为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农房租赁协议后并经乡镇(办事处)同意后,以租赁方式取得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为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签订农房租赁协议后,以租赁方式取得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

2.将文件二、登记(十四)中“经产权人同意,允许承租人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乡镇(办事处)同意。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经乡镇(办事处)同意的合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租登记。”修改为“经产权人同意,允许承租人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书面合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租登记。”

3.删除文件三、附则中“(二十八)本办法由区资规局负责解释”条款。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20]27号)。

(二)《关于印发衢江区乡村违法建筑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8]61号)。

(三)《关于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衢江区政发〔2019〕2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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